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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庆华 | 华为诉美国的宪法分析:判例与法理


      2019年3月29日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莅临我院,为师生带来“华为诉美国的宪法分析:判例与法理”专题讲座。讲座由我院樊传明副教授主持,姜峰、纪海龙、李建星等老师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樊传明老师向同学们隆重介绍了汪庆华教授,并对汪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

      汪庆华教授在简要介绍华为诉美国案后,从本案的背景说起,讲述了美国同华为及孟晚舟之间的一系列诉讼案件。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美国以华为窃取知识产权和向伊朗出口产品为由,在美国纽约东部地方法院向华为提起了一系列诉讼,这些诉讼的成败不仅影响本案的胜负,还将决定孟晚舟等华为高管是否可能被引渡。汪老师还联系中兴通讯一案,指出国内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对于美国依据我国《国家情报法》第14条规定的企业协助义务,诟病华为等企业可能在软件上安装后门,汪老师认为我国信息安全等方面立法时要考虑更多国际影响,减少我国企业“走出去”时受到的质疑。
 

 
      在讨论本案背景后,汪庆华教授以判例结合法理展开了分析。他认为,华为诉美国案的关键争点在于美国《国防授权法》第889条F款是否违反了褫夺公权原则(bill of attainder)。华为方主张该条明确要求美国政府部门不得使用华为、中兴等五家中国公司的服务,这种以国会立法惩罚特定个体的做法,实质上等同于国会进行审判,剥夺了华为等公司受到正当审判的权利,属于褫夺公权的法律。汪教授指出,国会不得制定褫夺公权的法律是贯穿美国历史并为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具有广泛共识的一项宪法原则,但相关的先例十分有限。令人不解的是,华为的起诉书中竟未引用一个相关先例。


 
      汪教授以案说法,指出最早的相关判例是内战后剥夺资敌律师的资格,最高院认为该行为属于褫夺公权。LOVETTE案确立了褫夺公权的三项判断标准:针对个体或团体立法、没有经过审判和对其进行处罚。水门事件案对此也有先例效力,该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只要不是主要立法目的,法案中的附带性惩罚就具有合法性。华为主张该法案的立法目的就是惩罚、也给华为在经济和名誉上造成了实际的损失,构成褫夺公权。华为还主张,这种立法惩罚违反了三权分立和正当程序的规定,但汪老师指出华为引用的先例不适合支撑其请求。他结合市松案,认为华为案涉及立法对象不够精确,因而出现限制的企业不够宽泛和囊括的政府机关过于宽泛等问题;又以卡巴斯基案为例,指出立法必须是普遍适用且具有中立性的。汪教授认为,华为的起诉书并未引述关键先例,其诉讼策略值得商榷。


 
      随后,几位老师结合行政征收和刑事审判等提出了褫夺公权一词的翻译问题。汪老师认为正当听证程序赋予征收合法性,而且征收有对价因此并不涉及褫夺公权问题,刑法也并不是褫夺公权的主要面向。此外,汪教授认为华为即使胜诉,由于国防授权法889条的兜底条款,华为依然很难打开美国的政府市场。几位同学也就“联邦法院对国防安全的实质审查”、“该案对我国的美国宪法教育和研究的影响”以及“宪法学研究的界限”等问题与汪庆华教授作了交流。


      讲座最后,姜峰教授向汪庆华教授赠送了华师大法学院纪念海报,在座老师合影留念,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