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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沙龙顺利举行

2020年6月21日下午1点30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的刑事法学沙龙(二)通过腾讯会议举行。本次沙龙由上海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致辞。沙龙立足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共包含两个主题:第一个主题是《骗取贷款罪行为构造类型研究》,由上海政法学院赵运锋教授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张勇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卫磊副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张开骏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副教授参加与谈;第二个主题是《刑事二审的改判理由和功能检验》,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涂龙科研究员主讲,上海政法学院彭文华教授主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佀化强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林喜芬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吴允锋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樊传明副教授参加与谈。校内外众多学生、高校同仁和实务人士积极参加了本次沙龙。
首先钱叶六教授对本次沙龙进行了介绍:第一,钱教授对各位同仁能够在周末并且是父亲节来拨冗参加这次沙龙表示感谢,也感谢案例法学研究会及会长孙万怀教授对活动的支持,希望以后能够打造有品牌影响力与实务相融合的持续性学术活动;第二,本次活动有一个新创意——吸收了刑事诉讼法学者的参与,希望打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科壁垒,实现两个学科的交流和对话;第三,通过这样的活动我们能够交换思想、增进友谊,同时通过对与会文章的“挑刺”和批判,以助益于作者对论文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钱教授表示,希望疫情能够早日彻底结束,工作和生活都回归正轨,届时大家再面对面地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对话。
随后孙万怀教授发表了沙龙活动致辞。首先,孙教授表达了对主办方的感谢,同时高度肯定了华师大法学院刑事法学科的快速发展,认为给上海的刑事法学术氛围带来了“清新的空气”,既举办了大型的学术论坛,又举办了精巧的学术沙龙;其次,要打造这种“法律共同体”的讨论平台,强调以文会友,时常要把有学术爱好、学术兴趣、学术情怀的人聚在一起交流讨论;最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关联紧密,在实践中是分不开的,将两者结合起来讨论这种做法非常有意义,同时孙教授对两个话题也都简要阐述了自己的意见,认为两个话题都非常有讨论的必要。
在第一个主题中,首先由赵运锋教授发表主题演讲。赵教授从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首先,赵教授通过分析《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骗取贷款罪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认为需从教义学层面探讨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造。其次,介绍了骗取贷款罪中“严重情节”法律属性的几种观点,具体包括客观处罚条件说、犯罪情节说和犯罪结果说。进而认为,从犯罪构造看,该行为类型应该属于情节犯;从法益保护看,该行为类型应该属于具体危险犯。再次,赵教授批判性分析了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体系地位的不同观点,如有学者认为该要件属于结果犯的范畴,有学者认为骗取贷款罪属于结果犯,但该罪的结果不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是取得了贷款,还有学者认为“重大损失”虽然也是一种结果,但不是构成要件结果,而是客观处罚条件。随后,赵教授通过对犯罪结果属性的研究,以及通过体系解释考察其他分则条文这两条进路的法理论证,指出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不是犯罪结果,也不是客观处罚条件,应该是犯罪情节中的危害后果。最后,赵教授对“多次骗取贷款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行为构造上,多次骗取贷款行为更多指向了人身危险性,更关注行为本身的价值判断。因此,多次骗贷行为虽然属于严重情节,但可以还原到行为犯中进行理解。同时认为,需要对多次贷款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实质理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适用标准,以避免将民事欺诈行为纳入到刑事规制范畴。
钱叶六教授在对赵运峰教授的报告作了简要总结后,宣布进入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张勇教授充分肯定了赵运峰教授的报告水准和主要观点,同时也结合案例提出了自己对问题的看法:第一,情节犯与结果犯不是一对概念,结果犯(实害犯)是相对于行为犯、危险犯、既未遂标准层面而言的,而情节犯是指情节(综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都有情节因素,需要在犯罪成立临界点予以考量。某种行为具备了法定情节则构成犯罪,但可能因没有造成实害结果而未达既遂。客观处罚条件说,先认定犯罪成立、后排除刑事责任,存在扩大或滥用该罪名的可能。第二,某种犯罪是否成立及其法益性质的认定,存在形式/实质评价两种立场。在金融市场管理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本罪的法益性质界定,应当重视形式、规范的评价,将其作为法定犯,主要法益定于金融管理制度或秩序,次要法益则为金融安全。而后者属于抽象法益,仅在少数、特殊场合下予以考量。第三,在犯罪既遂层面,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可分为结果犯、(具体)危险犯、行为犯。不同的既遂类型认定标准也不同。一般而言,结果犯入罪门槛较高,只要具备实害结果即可构成犯罪;危险犯、行政犯定罪门槛较低,须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因素予以定罪。
上海政法学院卫磊副教授对赵运峰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实践中骗取贷款的数额不是由行为人一方来确定的,而是由贷款方的银行或两者共同来确定的,在申请贷款的时候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能获得多少贷款,因此能否将贷款数额超过100万这个情节完全归责于行为人可能还存在问题;第二,如果认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是具体危险犯,那么在没有足额担保的情况下就非常容易产生具体损失,此时就难以和第二种行为类型相区别,两种模式实际上等于是“合二为一”了;第三,骗取贷款可能涉及到刑法和民法的关联问题,但其中一些表述可能还要讨论的必要,如赵运峰教授认为骗取贷款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而卫磊副教授则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归属到法律行为中的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中,而并非是一种侵权行为。
上海大学法学院张开骏副教授肯定了赵运峰教授的报告的理论容量巨大,同时就某些方面提出了一些学习体会和商榷意见:第一,对文章标题做了商榷,认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是追诉标准,将其作为四种行为类型恐怕并不妥当,本罪的行为类型只有一种就是骗取贷款行为,司法解释所提到的行为类型属于罪量的范畴而非罪质;第二,不同意将“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情节而非犯罪结果以及将“骗取贷款超过100万”作为行为属性而非犯罪结果的解释,而认为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犯罪情节是抽象的构成要件,具体的也可以表现为结果、时间、地点等,通过法条表述可以发现“重大损失”只是情节中的一种,不妨碍将其认定为结果,此时需要讨论的只是将其认定为是构成要件结果还是客观超过要素的结果;第三,对于无贷款资格使用他人身份在提供了足额担保的情形下申请贷款的案件,结合最高法的批复认为此时虽然使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但是此时提供了担保的行为使得银行不会产生重大损失,此时就要限制处罚范围,应该认定为无罪。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副教授高度肯定了赵运峰教授文章的法教义学价值,同意其部分意见,但同时就以下方面做了商榷:第一,一个要素不需要认识是客观处罚条件的效果,而其不是构成客观处罚条件的原因,不能用效果来界定一个要素是否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其判断标准应该在于某一结果用客观归责理论加以衡量认为其不能归属于行为时,该结果便是客观处罚条件,根据这一标准,“重大损失”应该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第二,对于“其他严重情节”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两种行为类型实际上是对客观危险(可能还不起贷款的危险)的描述,将其全部归入情节的做法过于笼统,应该对其进行具体化(即化归到构成要件要素或客观处罚条件);第三,“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中的“多次”是法官的事后统计数据,是客观处罚条件,对于“多次”并不需要行为人有认识,“多次”是对骗取行为的危险程度的描述,并不能提供实质的违法性,违法性的根据仍然是骗取行为。

随后钱叶六教授主持进入提问环节,在提问环节中上海政法学院彭文华教授立足中国立法国情,对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和社会相当性理论做出了自己的阐释,同时认为“多次”并非客观要素而是主观要素。随后有同学就立案追诉标准应与犯罪成立标准相区分进行了发言。
上海政法学院彭文华教授主持了主题二的研讨。在主题二的研讨中,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涂龙科研究员做了主题报告。涂龙科研究员首先指出自己的报告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具体考察分析了以下三个问题:(1)刑事二审程序是否对一审判决发挥了监督、纠错功能?(2)二审程序是否发挥了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3)在传统功能之外,是否具有新的功能延伸?然后涂龙科研究员就实证研究方法的数据来源、变量设计以及变量描述性分析进行了具体的介绍。接下来,涂龙科研究员对实证研究得出的结果进行了充分的剖析,在对二审改判理由分布及其重要性进行排名,对改判理由发生时间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及对改判理由属性的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考察出各种自变量因素对于改判的刑期、罚金和缓刑三个因变量的实际影响,并据此得出下述三个结论:(1)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是结果导向的二审监督纠错功能;(2)刑事二审程序发挥的是客观、有限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3)刑事二审程序法律现实主义的解决纠纷功能新近衍生。
在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一方面对涂龙科研究员实证研究的规范性和规模性、研究主题的重要性、数据检验的科学性、结论提升的高度性方面表示了肯定,另一方面也提出了以下解读意见:在样本的代表性上,上网文书数量的完整性存在疑问;在变量设计上,刑期、罚金和缓刑三个因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关系,自变量对于改判的实际情况影响有程度上的区别,控制变量中可以增加开庭与否的问题;在研究结论上,仅有二审改判的案件数据对于结论的支持度上可能存在疑问。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佀化强教授表示自己从涂龙科研究员的报告中受益颇多,并从报告的两个数据中指出刑事诉讼中的两个问题。第一,被害人保护不当地纳入刑诉范畴,被害人当事人化,导致刑事诉讼扭曲。尤其是司法责任和司法业绩考核制度背景下,强制措施的运用、不起诉与否甚至有罪判决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一方的态度。而报告表明,二审改判率最高的情形是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这表明,被害人的不当影响贯穿审前、审判和上诉,这是中国刑事诉讼的毒瘤。第二,发回重审的指标在报告中难以显示,可能削弱报告结论的分量。在中国,发回重审意味着一审存在严重问题,之所以不直接改判,是二审法官碍于情面,不愿让一审法官和一审法院被扣去更多的业绩分值。如果报告中将这部分数据呈现出来,二审的纠错功能将更加凸显。华东政法大学吴允锋教授对涂龙科研究员进行跨学科视角的研究表达了敬佩,对于实证研究的方法表示了欣赏,以及对于报告的问题意识、逻辑进路以及初步的结论表示了赞同。同时,吴允锋教授也提出了几点疑问:(1)中院二审和高院二审改判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2)改判理由是否应聚焦到更常见的、影响量更大的因素?(3)研究结论上是否可以增加下研究的厚度?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樊传明副教授认为涂龙科研究员提出的一审期间发生因素和二审期间发生因素概念上的区分十分新颖,同时提出了以下意见:在因变量的设置上,剔除了罪名改判、有罪无罪改判等重要因素可能会导致分析的样本与真实案件中的比例发生偏差;在自变量的设置上,41个改判理由之间并不完全都是平行关系,可能存在协变关系;在改判理由属性上,采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三分法甚至更详细的分类法去分析可能更加周延;在研究结论上,解决纠纷的功能可能更适合于民事诉讼法。随后,涂龙科研究员对于上述学者提出的意见和疑问分别进行了回应,并感谢了教授们提出的宝贵建议。
彭文华教授最后就二审发挥的功能上,加深对于量刑的研究的重要性发表了相应的见解。在场老师的充分交流为听众们呈现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
交流结束之后,钱叶六教授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认为本次沙龙既有思想火花的碰撞,又有观点的争鸣;既有刑事实体法问题的交流,又有程序法问题的研讨;既有教义学方法的运用,又有实证研究方法的使用。报告人报告的问题意识强,与谈人的评论切中要害,达到了砥砺学问、交流学术和增进友谊的双赢目标。最后,钱教授代表主办方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参加此次沙龙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也期待未来与学者同仁们进行更多的交流,亦祝愿各位同仁父亲节快乐!本次刑事法学术沙龙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感谢声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