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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新行政法”学术座谈会成功举办

      2019年12月11日,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教育法与新行政法”学术座谈会在闵行校区法学院楼104室举行。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由清华大学于安教授分别就教育法的关键问题、新行政法及其走向做主旨演讲,我院黄欣教授、凌维慈副教授、任海涛副教授、孟凡壮副教授、王军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徐键副教授,上海市委党校徐涛博士,上海商学院林沈节博士,上海交通大学颜冬铌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校办郑晨老师以及我院研究生参会讨论。


      第一单元由黄欣教授主持研讨。她欢迎于安教授的到来,并希望能够就教育法的相关问题向于安教授讨教。于安教授的发言围绕教师法的修订展开。他提出,首先应认识到,2015、2016年法律修订时所作的努力和进展是判断教育法现状的依据,而对教育法问题的基本判断是教师法修订的前提。其次,他以2015年法律的“打包”修订为立足点进行时间切割,将上世纪八十年代教育体制改革至2015法律修订明确为“前段”,从2015年至今明确为“现阶段”。在前段期间,改革的基本工作是体制内教育管理权的上下移动。他在肯定该阶段成果的同时指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以学校办学自主权为中心的改革难见其完整的成功,而遗留的问题即在于办学自主权为官僚化倾向提供了平台。接着,针对2015年法律的“打包”修订,他认为其核心是教育的基本法律定位问题,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公益性的转型。最后,回到教师法的修订,他指出教师法修订工作的顺利推进在于中央的支持。他结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内容,提出教师权利、教师法律地位以及教师权益义务重构等三方面的问题并做相应阐述。

 

      讨论环节,黄欣教授提出,有无将高校老师纳入公务员体制的可能以及公务员与学术自由的冲突问题。任海涛副教授认为于安教授的讲座在学校法、教师公务员制度等方面有很大启发性,并提出教师资格、培养问题,教师权利义务、责任体系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等。孟凡壮副教授表示听完于老师的报告收获颇丰,同时提出自己的疑问:一是教育法在法学学科的地位问题,即是否有可能成为独立的部门法。二是研究方法问题。法学视角、案例研究的方式能否成为研究教育法问题的进路。林沈节博士十分关注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提出民办学校的招生、办学自主权的性质如何确定的问题。郑晨老师结合学校法律实务角度提出学校章程修订、权利配置等问题。于安老师针对上述问题一一回应:关于教师是否可能成为公务员的问题。他认为可以考虑结构化问题。即部分老师可以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但学术创新、知识研究任务重的人员要区分出来。关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相关问题。他认为既涉及到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则,又涉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则。然而,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有关规定并不能为教师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他认为要通过教育合同立法解决这一问题。最后,他提出,应重点从行政法的范畴看待教育法领域的相关问题。

 

 

      第二单元由凌维慈副教授主持研讨。于安教授从新行政法的核心关注、新行政法的变化以及新行政法的中国议题三方面进行阐述。一、新行政的核心关注是在行政改革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为背景,并进一步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与回应。他从公共行政部门本身的变化谈起,即官僚体制、实现职能方法上的变化,其结合点是引入了市场机制、通过提高效率的方式改进公共行政,因而新行政法是公共部门在以效率为导向的改革的基础上被迫自我改造的一个命题。此外,他认为行政法应当对前沿的问题有所回应,行政法学者应将视野放置全球,投资、贸易及气候变化等都是行政法应关注的问题。二、新行政法的变化问题。他指出,新行政法以各国政府在全球化过程中对全球资源的竞争性吸引为背景,市场作用过渡引发了社会的反弹,从而形成反全球化的力量。在全球化最前沿的贸易领域,以TPP为代表的成熟的新全球化的贸易模式,大量回应了如劳工、反腐败等非贸易事项。由此,作为新行政法基础的新全球化,很大程度上纳入了社会因素。新全球化通过技术的引入和社会力量的反制改变了行政法,把行政与市场的距离拉近。三、中国议题的问题。过去,中国利用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得到快速发展,分散的、局部的因素进入公共行政领域。典型例证即是是干部绩效考核,其实质是效率行政,这种以公共资源控制推进绩效管理的做法是讨论中国议题的起点。接着,于安教授通过美国和欧洲学者对新行政法的比较研究提出新行政法的中国议题,即要求政府具有全球竞争能力。最后,他再次明确,所谓新行政法,不是业已形成的系统,而是在传统行政法衰落过程不断形成的新系统因素。

 

      凌维慈副教授表示,于安教授站在非常高的角度看待国家行政法未来的发展变化。徐键副教授指出,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尤其是面对自贸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议题,行政法学在相关问题上的回应过于缓慢,或者说学者可能关注到了这些变化,但是不知道如何介入,继而提出在全球资源配置背景下,中国能否成为一个节点式的国家以及面对这一重大议题,行政法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徐涛博士提出从认识和把握行政机关运作规律、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对话存在隔阂、法学学者如何参与政府治理且能发挥多大作用、学者如何保持自身独立性的问题、行政法学的研究保持开阔视野等方面提出问题。颜冬铌博士提出,学者、法官或者是法科学生是否有能力运用综合方法看待、解决问题以及行政法的本位为何等问题。王军博士提出,上述变化是否是行政法本身的变化以及能否在传统行政法体系内得以妥善安排等问题。于安教授对上述问题做了总结和回应。一是方法问题,即“教义学体系”的问题。他认为体系会阻碍局部因素的进入、妨碍创新,因为体系具有顽固性和排斥性。中国行政法框架源于德国,而德国面对该议题已经在考虑抛弃奥托梅耶和边沁的纯粹法学研究范式。其次,他强调新行政法的成长是新系统中的一个因素。最后,他认为行政法在解决前沿问题的说服力上,还是需要功底的。例如即将生效的《外商投资法》,从国际关注来讲,其核心问题是规制和过度规制,并一度成为投资者拒绝东道国管理措施的主要理由,因此规制应当成为行政法的基础,然而目前的学界还难以将之纳入行政法体系。

 

 

      会议临近尾声,凌维慈副教授再次感谢于安教授的莅临以及与会各位的参与,并期待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后续活动。此次座谈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