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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 | 2019年第104场百场校级学术讲座: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2019年9月21日,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百场校级学术讲座之“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在法学院楼104室举行。

      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主讲,我院常务副院长吴泽勇教授主持,张志铭院长、佀化强、于浩、樊传明、黄翔、袁琳等几位老师参加讲座。

 
      张卫平教授从自己的研究兴趣切入,提出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联话题,与民事诉讼、民事执行制度均有联结。改革开放以来,民商事仲裁发展迅速,已经成为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

      作为日益受到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员,程序设置较之民事诉讼也更为快捷、简单。但另一方面,多数仲裁裁决的实现依然需要借助国家强制执行,因而有必要加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在维护仲裁程序的简洁性与保障国家责任两项价值目标之间,如果司法监督过于严格,将削弱仲裁解决纠纷的功能;反之,则难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从域外经验来看,仲裁的司法监督通常只针对程序问题,仅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才监督实体问题。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遵循了司法监督仅针对程序问题的国际经验。这是因为,实体问题更加复杂,性质上不宜作为司法监督的对象,也会导致一裁终局的效率目标落空。之后,张卫平教授重点谈到第58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实质上反映出我国过于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张卫平教授根据经验指出,在仲裁普遍乱象的现状下,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约定的限度内针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以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职权的配置。

      此外,张卫平教授指出应当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并借鉴德日理论设置仲裁裁决执行力审查制度。仲裁机关是民间机构,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执行力,仅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因而有必要增设仲裁裁决执行力审查制度。基于此,张卫平教授提出我国未来应逐步建立现代法官制度、现代执行官制度和现代书记官制度,形成明确的职能分权与相互制约。
 

      在提问环节,法学院的同学们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张卫平教授予以热情回应。


      讲座最后,张志铭院长代表法学院向张卫平教授赠送了纪念海报,再次感谢张卫平教授的精彩报告。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