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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之代理刑事控告——兼谈犯罪构成与管辖

2020519日晚1830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云讲座第四场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行,讲座的主题是“律师实务之代理刑事控告——兼谈犯罪构成与管辖”。本次讲座由上海市君悦MHP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虞思明律师担任主讲人(虞律师也是法学院2004届的校友),由我院钱叶六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柏浪涛副教授和张伟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校内外众多学生和实务人士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钱叶六教授首先向大家指出了刑事控告业务在律师业务中的重要性,刑事控告业务与刑事辩护业务在立场上的转换以及当前刑事控告立案难的现状,进而引出了学习了解刑事控告业务,提升相关知识储备的必要性。接着钱教授向大家介绍了虞思明律师并向虞律师表示了热烈欢迎。随后,虞思明律师从刑事业务的两大领域、刑事控告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立案却不受理立案的常见理由以及案例分析四个部分展开了他精彩的演讲。

在第一部分,虞思明律师向大家介绍了刑事控告业务在律师刑事业务中的定位。虞思明律师指出刑事业务的两大领域是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而刑事合规又可以再细分为建立企业内部刑事合规体系、“白领犯罪”的内部调查以及代理刑事控告三部分。其中“白领犯罪”的内部调查是代理刑事控告的“前奏曲”,为控告提供材料。虞律师又根据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将代理刑事控告再细分为了(1)企业对来自外部的刑事犯罪的控告,(2)企业对内部高管、员工职务犯罪的控告,(3)企业合规范畴之外的普通刑事犯罪代理控告。虞律师通过多层次的细致分类,明确了本次讲座的核心关注点。

在第二部分,虞思明律师为大家详细梳理了刑事控告所涉及的法条,解说了《刑事诉讼法》对于控告立案的基本原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中公安机关内部对于具体案件管辖的分工。

在第三部分,虞思明律师承接上述对涉及刑事控告的法条和基本原则的讲述,将重点放置在实务做法与立法规定的不融洽之处,即公安机关对于按照规定应当立案,但实际上未予立案时采用的理由。虞律师根据自己多年来代理刑事控告案件的经验,将其总结为以下三个理由:(1)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其主要包括股东控告其他股东挪用公司财产、夫妻间控告对方侵占自己财物等案件。(2)虽属于刑事案件,但接报公安机关所在地并非犯罪行为地。虞律师分析认为这个理由和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且《程序规定》也只是将犯罪行为地作为优先选项,而并不排斥其他有权公安机关的管辖。(3)控告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虞律师认为这种做法课与了控告人过高的证明义务,使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在第四部分,虞思明律师首尾呼应,在这部分按照第一部分对代理刑事控告的细分举了三个案例来具体说明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和相应的对策。虞律师在“奥地利公司货款被骗案”中,带领大家梳理了从案件定性到证据收集、拟写刑事报案材料再到围绕“去哪报案?”这一问题对案件的具体管辖权进行了细致分析。虞律师随后又总结了案件中所吸取的“教训”,通过两个相类的案件的结果的对比突出了分析案件管辖权,准确找到管辖机关从而及时报案对减少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性。

带着从第一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流程和进路,虞律师又带领大家对后续的两个案例进行了梳理,并对职务侵占罪和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与案件证据的组织收集,如通过劳动合同、岗位描述、工作流程等文件证明“职务便利”要件,通过对网络曝光的帖子统计阅读量,并请公证处对网页做证据保全,以证明存在诬告陷害罪的危害后果等非常具有实用性的办案技巧进行了经验分享。

在虞律师结束报告后,首先是由钱叶六教授对虞律师报告的内容做了精练的总结和充分的肯定,随后便将话筒交给了柏浪涛副教授。柏老师首先赞扬了虞律师的报告内容,认为这次讲座有利于帮助同学们将书本中的刑法变成了实践中的刑法;其次对虞律师报告中的第二个案例的定性分析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诈骗罪的罪名选择问题,实质性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以及两者在竞合方面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的问题展开了与谈,倾向于认为两者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且职务侵占罪中不包括窃取和骗取这两种行为类型;最后对第三个案例中诬告陷害罪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形展开分析,认为错告强奸罪的妇女发生的是涵摄错误,从而不排除犯罪故意,并进一步澄清了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之间的区别。虞律师随后补充,在认识错误的实务认定上应该区分所涉罪名是自然法还是法定犯来加以更为细致地把握。

接下来是张伟副教授对虞律师报告的与谈。首先,张老师再次强调了成功控告使案件得以立案的重要性以及实践中控告难的问题;其次,张老师明确了律师在控告中的“把关”作用,强调了罪名选择的重要性,提出要以现有的证据和控告的便利为标准进行罪名的选择,而不应该在控告阶段过分追求罪名定性的准确性,罪名的选择要服务于控告的成立这个目标;再次,张老师重申了证据在控告过程中的重要性,认为要重视对直接证据和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利用,要重视通过构成要件来保持控告的罪名、涉案的事实以及收集的证据之间的高度一致性,要重视相关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要重视对证据清单的使用,要重视在多被害人案件中对陈述人的选择;最后,张老师指出了选择控告机关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两个选择要点:(1)要考虑控告机关侦查相关犯罪的便利程度,(2)建议在法治环境相对较为健全的地方提起控告。

最后钱叶六教授对以上的与谈做了简要总结,并对虞律师能够带来这样一场精彩的报告表示了感谢。在同学们的感谢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新闻稿:项佳航

摄影:崔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