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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法学论坛系列讲座:法律解释方法在民法中的运用

      2018年12月24日9:30,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师大法学论坛系列讲座”之“法律解释方法在民法中的运用” 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法学院楼408报告厅圆满举行。

      本次讲座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黄茂荣老师主讲,法学院纪海龙教授主持,法学院岑峨副院长、紫江青年学者于浩老师、姜峰教授、段磊副教授、周万里老师、李建星老师、袁琳老师、李颖轶老师以及诸多校内外师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开始前,纪海龙教授对黄茂荣教授进行了简要介绍,追忆了自己求学生涯中与黄茂荣教授著作的缘分点滴,并对黄茂荣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开始,黄茂荣教授首先对“法律解释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指出需注意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在接下来对 “法律解释之标的”的阐述中,黄教授深刻指出法律解释的标的应是法律规范的条文和它的附随情况,在进行解释时需要注意辞句与附随情况的结合,拥有一种若即若离的分寸感。

      对于第三部分——“法律解释的目标”选择,黄教授指出应对于法律解释的目标进行综合考虑,文义与立法者的意思都应当是目标选取的因素。


 
      在第四部分——“解释上应考虑之因素”中,黄教授首先将应被考虑的因素分为五类,即文义因素、历史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和合宪性因素。继而按各因素在解释上的主要功能,将之分为“范围性因素”、“内容性因素”和“控制性因素”三大类。对于“范围性因素”,黄教授认为其作用在于界定法律解释活动的最大范围,其包括文义因素和历史因素两类。对于“内容性因素”,黄教授认为其主要是在范围性因素所界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界定具体法律规定的规范内容,其包括体系因素和目的因素。对于“控制性因素”,黄教授认为其主要为合宪性因素。在对三类因素进行细致分析后,黄教授指出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这些因素各自担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在互相联系与互相制约的作用下,协力完成发现法律规范意旨的任务。

      在讲座最后,黄教授也向大家提出了期望,尽管法律解释并非易事,但也不是一件不能去完成的事。为了把这件事做好,我们应加强有关法学方法的探讨。


 
      在黄茂荣教授主讲结束后,纪海龙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评议,同时周万里老师也向黄教授提出了自己颇为疑惑的两个问题,黄教授不厌其烦地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最后,岑峨副院长代表法学院向黄茂荣教授赠送了法学院特有的文创纪念品,嘉宾与老师们进行了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