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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证据法体系构建路径讲座顺利进行

  202159日晚上7点,以“中国刑事证据法体系构建路径——以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为分析视角”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在法学院楼104会议室举行。本次报告会由张保生教授主讲,我院张志铭院长、佀化强、姜峰、陈邦达、樊传明、曹佳等几位老师和部分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参与了讲座。 

  张保生教授首先介绍了《刑诉法解释》确立的刑事证据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事实认定程序法定原则、证据采信(认证)原则。

  张教授提到中国的证据裁判原则是强调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这其中有陈光中教授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明确化。可以看到证据裁判原则经历了神治、人治、法治的过程。

  举证、质证和认证三个阶段依次展开,顺序不能颠倒构成了事实认定程序法定原则。

  刑诉法中大量使用的是采信(认证)规则,而我国采信规则众多。

  张教授对上述原则的介绍主要基于肯定的角度。

  之后张教授介绍了刑事证据法体系的问题与完善。

  第一个问题是理念缺失,应当确立相关性逻辑主线。刑事证据法体系未将相关性视为证据根本属性,对相关性的定义也缺乏实证性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部分观念较为陈旧,应当破除法定证据主义。固守法定证据主义的表现在于授权的相关性。固守法定证据主义的后果之一在于:重数量而轻质量,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重复率高达37.2%,而证据规则内容的重复既浪费了立法和司法资源,又使法官很难把握和正确适用这些规则。固守法定证据主义的后果之二在于:重静态修补轻动态体系化建设,要打破这一局面,应当建立动态证据法体系。

  第三个问题是存在部分错误原理,应当对举证质证规则进行完善。辨认规则中,“对方辨认”的原理错误,违反证明责任原则,侵犯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应当改善。质证规则中,质证应当等于交叉询问加对质。同时,被告人对质权是刑事被告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重视。

  第四个问题是警察在刑事证据法体系中存在特权,应当推动控辩平等。侦查办案人员出庭启动权不平等,不利于控辩平等。侦查办案人员出庭时,其身份是“纠结”的,认定他们是证人有利于控辩平等。

  张教授在结尾部分介绍了中国证据法体系建设三条路径。即通过证据法、法院诉讼证据规定、法院刑事证据规定实现中国证据法体系建设。这三种路径各有利弊。

  张志铭院长对张保生教授的专业大为赞赏,认为其思考兼具了宏观与微观。

  随后,张志铭院长提出几个问题,第一,三条建设路径中,张保生教授倾向于哪一种?张教授表示他倾向于第二种,因为可行性比较强,第一种路径虽然理想但是立法难度大。

  • 张院长认可,法定证据中最被诟病的是,重视口供导致的刑讯逼供。但是对于用证据裁判取代自由心证,是否需要斟酌?因为神明裁判也属于证据裁判的一种,所以证据裁判取代自由心证的提法有待商榷。张保生教授也同意此处存在概念上的不清楚。
  • 张院长提到,如果历史地看问题,神明裁判和法定证据制度在当时的背景下,其实是一种事实认知,是当时历史环境中的进步,简单地从现在的角度认定他是野蛮的是不恰当的。张教授回应,这涉及司法文明的话题,野蛮是相较而言的。
  • 张院长同意在判断证据的资格时,相关性是最核心的概念,那么证明力这一概念是否蕴含了相关性呢?张保生教授提到法定证据制度强调证明力,不强调相关性;现代证据制度强调相关性,不强调证明力。前者更重视证明力,导致了法定证据主义。

  在快乐而严谨的学术讨论氛围中,讲座到达了尾声。之后张志铭院长向张保生教授赠送了专门为讲座定制的纪念品。感谢张教授的精彩分享,期待张教授再次来到法学院。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