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动态 >

“证据保全‘保全化’反思”讲座顺利举行

  2021年5月12日晚上19:00,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民事证据法前沿讲坛第一讲——“证据保全‘保全化’反思”在法学院104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占善刚教授主讲,我院吴泽勇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学军教授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院刘英明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本次讲座,《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宫雪老师、我院袁琳老师和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伊始,占善刚教授从自己对于2012年民诉法修正案中增加的关于“证据保全参照适用保全的规定”的反思切入,提出了对相关制度的质疑,随后从实务现状、规则体现以及学理审视三个维度展开具体的讲述。

  首先,占善刚教授从实务现状展开讨论。他向大家介绍了三个案例,认为实务中普遍存在以证据保全之名行保全之实的现象,同时指出了实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缺少对证据保全必要性的审查。比如其中一个案例显示,被申请证据保全的物证为某展览会上被展示的产品,其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中关于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第二,法院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将证据保全当成一种强制措施,而这是国家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侵犯。占善刚教授认为,证据是手段,证据保全应当以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为导向。

  其次,占善刚教授进一步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为依据,阐释了当前制度规范中证据保全“保全化”的体现。他指出,实务中对证据保全“保全化”的乱象源于立法上对于证据保全和保全的性质、规范目的及基本功能认识不清。之后,占善刚教授又从保全制度来源的角度介绍了其在不同法系上的差异,进一步说明了保全与证据保全之间的差异。

  最后,占善刚教授从学理的角度审视证据保全“保全化”的现象。占善刚教授首先阐明了证据保全与保全在概念与目的上的区别:证据保全是事先进行的法庭调查,目的是为了保存证据调查的结果(证据资料),而保全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现状冻结,目的是为了保全将来的执行。随后,占善刚教授假设了两种证据来加以说明:垂死的证人与快腐烂的水果。实务中经常使用的查封扣押的“保全”思路显然无法适用于此。比如,在垂死的证人的例子中,为了获得证人证言,证据保全的方式可以是将病房视为临时的法庭,由法官进行询问,获得证人证言,从而形成法官心证。这种思路根本区别于实务中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化的印象。因此,占善刚教授认为证据保全并不是对证据本身进行保存、固化或扣押。他强调应当把证据保全当作“真正的证据调查”来看待,重视证据调查的结果。占善刚教授进而得出结论——证据保全中根本不存在保全。原因在于,第一,根据证据共同原则,证据保全并不存在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第二,由于不存在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因此无需在证据保全中设置担保。

  在互动环节,吴泽勇老师对占善刚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简单的总结。随后,本次讲座的几位嘉宾围绕占善刚教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精彩的讨论。我院几位同学就证据保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占善刚教授给予耐心解答。

  讲座最后,吴泽勇老师代表法学院向占善刚教授赠送了纪念海报,并再次感谢占善刚教授的精彩报告。在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