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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适用问题


      2018年11月23日18:00,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新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在208研讨室做了一场题为“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适用问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钱叶六教授主持,孙立红老师及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了讲座。

      讲座开始前,钱叶六教授对王新教授做了简要介绍,并对王新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王新教授首先从最近频频发生的P2P爆仓现象引出本次讲座的话题,并就非法集资的罪名体系进行了分析。王教授提出,非法集资犯罪体系最基本的土壤就是集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罪名体系中的加重罪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该罪名体系中的基础罪名,两个罪名都是以集资作为载体或者手段,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接着王教授主要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现状及适用问题展开了讨论。

      首先,王教授通过具体数据论证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成为非法集资这个犯罪体系中的兜底罪名,但由于目前废除该罪名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在该罪的适用中进行教义学上的限缩解释。


 
      其次,对于具体限缩的方案,王教授认为应当首先考虑其立法本源。王教授追根溯源,详细分析了1997年设立该罪名前民间融资高速发展,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失的社会经济背景,认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其行为对象是存款,而我国司法上将存款简单定义为资金,这并不妥当。王教授指出,直接融资的现象在立法时尚未出现,针对一个新现象对法条进行扩大解释时,要看其是否会对该罪名的本质产生排异反应,因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要回归“存款”的本质含义,对“存款”与“资金”划定明确界线,反对将一段时间内或在多种分析渠道中不可能和金融机构建立存款关系的资金纳入该罪名的行为对象。

      最后,王新教授结合吴英案等具体事案深入、细致地分析了非法融资的四个特点: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主讲结束后,钱叶六教授对王教授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我院学子针对本次讲座也积极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王教授也耐心地给予了回应。


 
      本次讲座结束的最后,钱叶六教授代表法学院向王新教授赠送了法学院特色文创纪念品,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