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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 行政诉讼私法化的制度逻辑


      9月27日晚,“师大法学青年论坛”之“行政诉讼私法化的制度逻辑”在法学院104室举行。本次论坛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主讲,我院姜峰教授主持,上海政法学院王卫明教授、我院王军老师、孟凡壮老师等和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讲座。


 
      刘教授从89号指导案例“北雁云依案”切入主题。本案中,原告吕某诉请法院判令户口登记部门依据山东省相关文件拒绝其给孩子起名“北雁云依”违法,本案两次开庭,经逐级报请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院依据人大立法解释判决原告败诉。本案作为一个行政纠纷,属于公法性质的行政诉讼案件,但立法解释针对的《民法通则》是典型的私法,因此问题在于,公法案件何以适用私法裁判?刘练军教授认为,该案通过行政诉讼私法化手段规避了司法审查或合宪性审查。

      公法上的姓名权与民法上的姓名权不同,其发生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这种不平等关系中,行政机关得“违背”原告意志、施加某种义务;此即凯尔森所言,行政法与私法之区别,端在于次级规范之自治抑或他治。因此,当前我国的公法姓名权诉讼中,原告胜诉颇难、改名不易。刘练军教授认为,公法姓名权之司法救济重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乃至于应用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进行合宪性审查。


      具体到本案,法院本应溯至《户口登记条例》乃至于宪法审查相关文件,但法院将公法姓名权与私法姓名权混为一谈,而各级法院不断层报、将错就错,这种私法化的目的就在于规避合法性审查。一般而言,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的无力使得规范性文件取代法律、法规和规章,成为实际的审理依据。


      刘练军教授指出,这种规避的制度逻辑在于:全国人大怠于立法导致姓名登记的法律供给短缺,因此法官只得“公”“私”调包、使得公法姓名权被移花接木为私法问题;而在各省规范性文件规定下,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姓名登记由服务型登记异化为许可型登记、科层式国家权力结构和能动型法律制度制约下,我国的“政策实施型法院”又无法革故鼎新,只能规避司法审查;聚焦法院内部,法官之不独立和裁判制度性保障之不彰,亦使得作为个体法官倾向于转嫁判决责任。

      行政诉讼中,政策实施型的法院使得法院审判权和公安监管管理权难以区分、审判权缺乏独立和权威,行政相对人也难以得到相应的中立裁决。因此刘教授指出,有必要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
 
 

 

      刘教授的演讲引发了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讨论和提问,争议涉及姓名权的地位和性质、公安机关在姓名登记中的管理权、行政裁判的法源依据等问题。王军老师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附带性审查的历史、登记的性质、研究进路四个角度进行了总结,并从民法权利的行政法地位及其保护、法院地位的发展和私法化概念的应用三个角度与刘练军教授进行了商榷和讨论,孟凡壮老师从公法姓名权的概念及其限制的合理性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王卫明老师和几位同学也提出了问题,刘练军教授都作了耐心细致的回答。


      最后,姜峰老师向刘练军教授赠送了纪念海报,几位老师在教室前合影,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