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办的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第二期——“诉讼标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在法学院楼408报告厅举行。“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在“民事诉讼实务前沿沙龙”之外启动的第二个学术活动系列。理论前沿沙龙专注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前沿问题,旨在通过小规模、跨学科、前沿性的专题研讨,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整体品位。
开幕式
本次沙龙的议题是诉讼标的前沿问题。开幕式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向各位与会嘉宾介绍了启动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的初衷,并对本次议题的背景作了介绍。吴泽勇认为,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特别是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后,出现了一批围绕诉讼标的展开讨论的研究成果,伴随着这些论文的集中发表,有必要通过一次实质性的研讨活动,进一步深化与这一议题相关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研究,以推动形成共识。
第一单元
沙龙包括两个单元。在第一单元的研讨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晓彤首先做了主题为“诉的变更视角下诉讼标的概念之界定”的报告。她指出,既有研究对于诉的变更中诉讼标的概念的关注是比较少的,更多被讨论的是诉的变更的准许条件;而诉讼标的概念则更多放入消极既判力导致的重复起诉禁止语境中去研究。事实上,诉讼标的概念在诉的变更制度中是无法回避的前提问题,只有这一前提被界定清晰,何时才能变更的“准许条件”讨论才是有意义的。特别是,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一些案例,使诉的变更与诉讼标的概念的关联性研究更加迫切,即对诉的变更作较为严格的限定,不予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以不完全一致、但存在某种关联的诉讼请求进行另诉时,又被认定为重复起诉,从而使原告寻求救济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诉的变更准许条件较为严格”与“禁止重复起诉中诉讼标的概念外延较为宽泛”之间的张力,陈晓彤提出,对于诉讼标的概念的界定应当既考虑诉的变更与重复起诉禁止两项制度的特殊目的,又考虑动态诉讼程序的一贯性平衡,即将体现不同制度目的需求的“相对化”诉讼标的研究范式与体现程序前后一贯性特征的体系性诉讼标的概念结合起来。从诉讼标的“质”和“量”两个层面进行考量,诉讼标的质的方面是原告起诉时主张的权利后果或给付目的,不包括具体的实体法律性质,量的方面以原告提出的请求数额为准;而在协调诉的变更与重复起诉禁止两项制度的具体适用方面,应结合诉讼标的概念发挥作用的具体制度场景予以具体研究,比如诉讼系属中的重复起诉与被既判力遮断的重复起诉中的诉讼标的概念应放入程序的动态视角中进行分别探讨。
在之后的与谈环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丁指出,该文对于诉的变更语境中诉讼标的概念界定的观察视角过多——比如既涉及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类型程序中的诉的变更,又涉及诉讼标的“质”与“量”两个维度的内涵界定,还涉及静态与动态视角中的诉讼标的概念,以致核心观点不突出,层次关系不清晰。马丁认为,目前关于诉讼标的的研究的确有“内卷化”的倾向,诉讼标的概念越来越复杂,虽然这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过程,但未必实现了积极的学术推进。诉讼标的研究应当朝着“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方向迈进,否则学生会远离学术,实务界也会远离学术。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认为,诉讼标的可能很难成为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核心或基础概念——这可能是诉讼标的不可承受之重,让它回归到一个指示性、描述性的概念,或许是它的最终归宿。此外,陈杭平还谈到论文写作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如何对论文主题及关联制度在结构层次上进行安排,以及如何提出明确且有冲击力的观点/结论并对该结论进行有说服力和逻辑性的论证。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曹志勋认为,文章作者具有扎实的比较法功底,并且对国内各层级法院的审判实践进行了认真梳理。他进而谈到,诉讼标的的概念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是指“诉讼标的是什么”,后者则是“此诉与彼诉的界限识别”问题,应予特别注意。对于与诉的变更制度密切相关的《民诉法解释》第328条,也应再特别关注其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泽勇认为,文章所提出的基于不同程序场景的功能和价值,采取宽严适度的诉讼标的理论的想法,是很有见地和启发的。但正如前面几位与谈人所言,由于文章承载的信息量较大,导致最终的结论只是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向,缺乏实质性的观点。这或许对法官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有所助益,但很难对一般性的诉的变更案件提供明确的适用方案。
第二单元
在第二单元的研讨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袁琳做了主题为“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路径”的报告。袁琳认为,以“诉讼请求”要素的规定方式为界分标准,《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实质上涉及两种重复起诉形态: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时,前后两诉为“实质的一诉”;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时,两诉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有不同,为了避免矛盾裁判,应视后诉为重复起诉。梳理既有研究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讨论,学者们指出的第247条所具有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大多只能对应其中一种形态;实务中的案例也显示,两种重复起诉形态所面临的困惑也不太一样。因此,只有分开讨论两种情形的预设功能、适用范围及识别路径,才能够为第247条提供一个相对合理、可供适用的方案。在此前提下,如何理解重复起诉的客观方面,首先取决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两项要素的具体内涵,此外,由于传统上认为重复起诉的客观方面是审判对象的同一性,而审判对象即是诉讼标的,这导致第247条在诉讼标的之外再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不仅要解释二者的各自内涵,还要特别观照他们的相互关系。在适用情形及识别方法上,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的重复起诉形态适用于前后两诉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件相同的情形;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重复起诉形态则适用于前后两诉基于相同的生活事实,但对共通的先决问题的实体法律定性不同的情形。
在与谈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指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二者的关系,不仅是本文也是诉讼标的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文章通过一个一般侵权的简单案例,尝试说明诉讼请求这个多义性概念可能包含的三种内容,但似乎没有清晰地界定与实体法律关系无关的“具体诉讼请求”与“抽象诉讼请求”二者之间的差别。此外,刘哲玮还谈到,目前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概念的使用”“学说的理解”上的共识,当然这建立在学者对“各自观点的明确说明”以及“观点之间共识与分歧的准确理解”的基础上,从而实质性推进基础理论研究向前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重提出,作者应当对本文提出的重复起诉分类标准与既有研究和理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说明,否则难免陷入研究越多、共识推进越少的困境。作为研究基础理论的文章,不可回避的使命是要对先前的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如果认为提出了与先前研究不同的甚至更好的概念或分类标准,需要进行充分地论证。此外,任重说,概念的界定要具体化,要以能够适用于司法实践、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也相信通过这次讨论,能够推进概念的具体化以及重要共识的形成。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夏璇指出,重复起诉的研究要落实于它的具体适用与识别上,如何理解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必须置于作者所选择的诉讼标的理论框架中进行讨论,而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标的理论直接得出二者关系的泛化结论。此外,对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中“诉讼请求”要素的功能,夏璇提到,司法解释起草者可能没有赋予“诉讼请求”识别诉讼标的的理论预设,而是基于法官释明尚不完善的现实,认为只要诉讼请求不同,就可以再次起诉,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黄翔认为,作者需要对其观点所立足的理论体系和基本语境进行说明,在对既有研究的引用上,也应基于文章主题区别对待。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就诉讼标的领域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为我们呈现了一场诉讼标的主题下的饕餮盛宴。
闭幕式
闭幕式上,吴泽勇教授对此次研讨会进行总结。吴泽勇教授认为,虽然只有半天时间,但各位学者进行了非常前沿和深入的讨论,这一方面是基于研讨主题的前沿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两位报告人为沙龙提供了很好的讨论文本,虽然很多老师提出了比较严厉的批评,这恰恰说明文本本身有很强的学术性和可拓展性。与会学者能够对基础但艰深的诉讼标的理论问题展开这么长时间的专业讨论,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尝试对这个众说纷纭的话题进行观点总结和共识提炼,实现了举办民事诉讼理论沙龙的初衷,也是能够看得到的一个进步。最后,吴泽勇教授代表司法研究中心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对与会嘉宾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期待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能够越办越好。第二期民事诉讼理论前沿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