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6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系列学术讲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争议问题辨析”在线上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六主讲,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庆安、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开骏以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郑超担任与谈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伟主持。法学院众多师生、实务部门人士等参与了本次活动。
讲座伊始,钱叶六教授从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立法背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切入,在分析帮信罪的性质时,他分别介绍了共犯行为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和独立构罪说三种代表学说,并指出独立构罪说可以归为共犯行为正犯化说。
接着,钱叶六教授从教义学和实质根据两个角度分析了帮信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应当坚持实行从属性。第一,从文义解释出发,本罪的成立要求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相应的网络犯罪;第二,根据当然解释规则,本罪的成立亦应以被帮助对象实施网络犯罪为前提;第三,对刑法分则条文进行体系性解释,也能得出本罪不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结论;第四,司法解释关于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要求中亦明确要求“正犯实施了犯罪”。在帮信罪中“犯罪”的解释中,他指出,应坚持限制从属性说,即帮信罪的成立无需要求正犯具有责任,对刑法分则中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犯罪的违法行为提供帮助的,帮助者不可能构成本罪;对刑法分则中存在对应犯罪但罪量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提供帮助的,帮助者不成立本罪;但在“一对多”场合,根据因果共犯论,众多正犯的违法的量累计至定罪的程度,帮助者可以构成共犯。
关于对正犯实施犯罪的“明知”,钱叶六教授认为,应当(推定)和明确知道都是“明知”的下位概念,二者只是证明方式的不同。本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推定)知道被帮助者会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被帮助对象会利用其所提供的帮助实施网络犯罪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内容或者性质存在认识。对推定的知道,应当允许反证。对网络犯罪帮助的帮助(间接帮助),如果行为人明知其是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应肯定其可罚性。就帮信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应立足本罪是补充性罪名处罚,在无法认定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才考虑成立帮信罪,网络帮助的行为人和被帮助对象的罪名可以不相同,这是坚持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的归结。但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相关犯罪的共犯的,应优先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时认定为帮信罪,从一重罪处断。
在评议互动环节,主持人张伟副教授代表全体师生感谢了钱叶六教授的无私分享,四位与谈人也就帮信罪的相关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东南大学欧阳本祺教授认为帮信罪的性质属于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同时主张最小从属性说,同时他就共犯从属性视角下的帮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共犯构成竞合这一点提出了疑问,并指出对间接帮助上游犯罪的处罚依据应立足本罪是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场进行分析,唯有如此,才能限定间接帮助的处罚范围。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陈庆安研究员认为在目前立法活跃的背景下,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相关犯罪进行限缩解释具有必要性。帮信罪独立成罪的旨趣在于,对日益严重网络犯罪的发展态势的立法回应,本罪属于共犯行为正犯化,而不是帮助行为的量刑规则。
上海大学张开骏副教授在与谈中表示,从限缩帮信罪处罚范围的立场出发,对钱叶六教授关于帮信罪的观点基本认同。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些疑问:第一,对于“一对多”的犯罪的场合,无需各个正犯的违法性都达到定罪程度,如果所有的正犯行为之违法的量累积起来达到刑事违法(定罪)的程度,亦可肯定共犯成立,这不是对限制从属性说的修正,而是坚持。第二,钱叶六教授对本罪属于刑法分则关于特别帮助犯的立法,立论充分,但驳论不足。另外,对于帮信罪的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是否属于共犯的范畴,值得推敲。
华东师范大学郑超老师对帮信罪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立场,在他看来,帮信罪既有正犯的独立性,也有共犯的从属性。他进一步指出,网络帮助的行为人和被帮助对象完全可以构成不同的罪名,这是行为共同说的当然结论,在实践中亦无障碍。关于“情节严重”,既包括帮助行为本身情节严重,也可指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情节严重;在共犯的从属性问题上,最小从属和限制从属之间,并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而应在个案中寻找答案,尤其是正犯行为不可罚、共犯行为可罚的情况,更容易得出最小从属性说的结论。而关于明知,完全赞同钱教授关于“推定的知道”也属于明知的解读。
讲座最后,钱叶六教授针对四位与谈人以及各位同学的提问都作出了细致的解答。通过本场内容丰富全面、多元观点碰撞的讲座,广大师生、实务工作者等都对帮信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文字:钱佳琦
图片: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