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周游老师对我国本土的“董事会—监事会并行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向我们详细介绍了从1904年《钦定商律·公司律》到1929年的《公司法》,从1946年《公司法》到1950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1993年《公司法》至今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沿革。他认为,我国公司法语境下,董事会并不仅仅具有“执行”功能,从一系列法律文件可以看出,董事会还兼具决策和监督功能。从这次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也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中监事会并不是必设选项,相应的监督功能事实上由董事会承担。
周游老师由此提出,选择型董事会将会是我国公司治理发展方向之一,这需要现实层面的部门监管向目标层面的当事人公司选择作出放权。周游老师还对选择型董事会的规则提出了调适方案:总体上要避免陷入“霍布森选择”陷阱,在细化方面要避免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