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8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学术讲座“针对生命的避险行为之定性思考——从两则英国经典判例切入”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谢望原老师作为主讲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峰、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法官金果、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立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许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担任与谈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钱叶六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次讲座,谢望原教授以英国刑法中两则经典判例为引,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近似案例,从比较刑法的视角探讨对生命的避险行为的定性问题,并总结出我国对此类案件刑法适用的实然和应然选择。
讲座伊始,谢望原教授指出,尽管各国因其历史和法文化传统不同而规定的犯罪存在差异,但那些属于自然犯的主要犯罪,却以同一违法性为特征存在于各国刑法中,而对于属于自然犯的某些行为,一些国家可能基于不同的刑事政策立场与政治和道德哲学原则做出不同的法律评价。接着,其分别讲述了英国刑法中两则经典案例“达德利与斯蒂芬斯案”和“玛丽与乔迪连体双胞胎案”,并详尽介绍了英国刑法学界对具有避险特性的杀人行为的理论争议和基本态度。随后,谢望原教授引出两则我国的近似案例“夏某被逼迫强奸、杀人案”和“章某被逼迫杀人案”,指出实务部门在这两起案件的处理中均未对被胁迫杀人者进行刑法评价,并归纳总结了学界对两案中被胁迫者杀人行为的刑法评价和责任承担问题的主要见解。接下来,谢望原教授从比较刑法的角度出发,基于对德英两国刑法立法的合理诠释及其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分析,详尽介绍了两国对具有避险特性的杀人行为定性方面的原则分歧。最后,谢望原教授阐述了我国刑法对此类案件刑法适用的实然与应然选择。实然选择方面,我国不应照搬德国刑法及其理论上的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来处理该类案件,而应适用我国刑法第28条胁从犯有关规定。应然选择方面,应坚持生命等值,拒绝以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这一刑事政策立场更符合人性,也更符合道德哲学的本质要求。
在评议互动环节,与谈嘉宾们针对谢望原教授的分享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六位与谈嘉宾以及张志铭院长就该问题各抒己见,呈现出一场学术的饕餮盛宴。
宁波大学张亚平教授将谢望原教授提及的案件归纳为三类,并对这三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一一进行阐述。首先,在共同体自身决定牺牲共同体中成员的生命的场合,张亚平教授认为,不能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某个体的生死,生命价值是平等的,个体在投票时会通过选择保护自己来牺牲他人,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不能以法益衡量来作为紧急避险出罪的事由,但可以通过责任来出罪。其次,在中立第三者决定牺牲共同体中成员生命的场合,第三方处于理性判断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将法益衡量作为出罪事由;最后,在外界胁迫共同体牺牲内部成员生命的场合,可适用胁从犯进行处理。
我院姜峰教授在与谈中提到,无论是康德的目的论还是功利主义,在该问题的处理上或许都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根据康德所持观点,生命价值是平等的,因而个人是不能杀人来充饥的。所以那种认可吃一人救多人做法的观点,实质上是进行了错误的归因,进而增加选项,制造选择困境。其次,将吃人自救归结为功利主义立场可能是不公允的,这至多是早期功利主义的极端版本,而后来的规则功利主义可能并不赞同这种做法。像洞穴奇案、达德利案这类案例,虽然是极端罕见,但是对该类案件的思考并不仅是一项智力游戏,在日常的立法、公共政策、生活选择上都可能只是在不同程度上接近这种极端状态。若认可在极端案例中为保全自己而牺牲他人,这意味着我们就已经准备好在相对不紧急的情况下也这么做,这样就会陷入“滑坡效应”的危险当中。
浦东区人民法院的金果法官提到,谢教授从比较法的视野,特别是德英两国对于处于危险情形下实施了杀人行为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的案例做了详细的介绍。从谢老师对上述案例的评述中可以看出其坚定地持有生命等值的观点,坚决反对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保全自己,这样的立场是对生命尊重和敬畏最好的阐释。同时,金果法官也指出,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胁从犯最主要的难点是确定“证明胁迫的相关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我院孙立红副教授指出,紧急避险与胁迫的根本区别在于,紧急避险并不是对个人特殊福利的追求,而是与自由的普遍福祉相符合,是善的实现,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而胁迫因其将对无辜者的伤害作为被胁迫者自保的手段,违反了理性法则,因而是不正当的。此外孙立红副教授根据双效原则对“玛丽与乔迪连体双胞胎案”进行了分析,认为分体手术带来的玛丽的死亡并没有直接违反人类的基本善,因为死亡不是手术所追求的目的,也并非作为拯救乔迪的手段,而是挽救乔迪生命的附效果,因此不是对基本善的破坏。但对于双效原则本身,她也同时提出了一些质疑。
随后,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的许佳检察官以实务中所遇到的类案为切入点,指出该案最终以胁从犯判处,这与谢望原教授观点不谋而合。紧接着,许佳老师在谈及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适用问题上,表示其更倾向于前者。理由在于,从文义上分析,紧急避险概念较为宽泛,胁从犯只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但紧急避险未必。其次,从“险”的性质与紧急性来看,紧急避险之“险”可能是天灾,亦或人祸,而胁从犯之“险”只可能是人祸;胁从犯中被胁迫之“险”未必“紧急”。最后,从法律后果看,刑法将紧急避险分为两种情况,当行为人遭遇紧迫的危险但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不负刑事责任,当行为人遭遇紧迫的危险而且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胁从犯,则一律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不难看出,避险过当的处置和胁从犯的处置是一致的。
华东政法大学孙万怀教授从洞穴奇案谈起,以真实原型英国海难案为切入点,深入浅出讲述案件中五名法官的断案思维,并抛出了如何看待生命这一终极命题。其从契约性和目的论两个维度出发,结合天理国法人情,进行了思考。孙万怀教授指出,从契约性来看,一般情况下,吃人是违反天理的,即使在极端时期,吃人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一种常态。从目的论来看,当法律的目的不能确认时,应当立足于社会相当性理论,通过社会相当性的标准,明确普遍的价值基础和社会性的基本共识。
讲座尾声,张志铭院长向谢望原教授颁发了专门为其学术讲座定制的海报纪念品并代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向谢望原教授精彩分享表示感谢,期待谢望原教授日后能够再次来法学院进行交流。在热烈的欢送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字∣张怡 许舒雅
图片∣赵阳
排版∣吴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