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5日下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面向依法裁判的司法价值判断”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孙海波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雷槟硕主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雷、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英男、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陈肇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晨晖学者冯德淦与谈。
讲座开始前,雷槟硕老师对孙海波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孙海波老师的学术背景做了简要介绍。
孙老师首先提出价值判断对于司法裁判是十分重要的,司法中的价值判断是一个传统的法学方法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典法理学问题。然而法学很少加入价值评价之争,而且直到今天,价值判断对法学而言所具有的科学理论的基础性意义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孙海波老师指出,对于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中的立场存在完全否定论、有限存在论与完全肯定论。“完全否定论”的核心内涵是司法裁判是价值无涉的事业,司法推理只需借助于形式逻辑便可径直获得裁判之结论。“有限存在论”的核心内涵是:并不是每一位法官都是法哲学家,并不总是需要运用价值进行实质判断和推理,案件有简单与疑难之分,只有在疑难案件中法官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简单案件的裁判中价值判断是冗余的。“完全肯定论”的核心意涵是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价值判断在司法推理中是泛在的,无论是在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的裁判中,法官总是需要借助于价值判断来形成判决结论。虽然“完全肯定论”的观点较为激进,但孙老师更倾向于持此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法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负担者,法律是立法者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第二,演绎(三段论)推理也蕴含着价值判断;第三,价值判断在某些时候隐身,并不代表其不在场;第四,无评价不法律,无评价不裁判。
接下来,孙海波老师进一步解释了价值判断的内涵。对价值的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是工具性价值和目的价值:前者也称手段性价值,是事物所具有的一种工具性功用,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后者也叫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事物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和意义,它超越于主客体的关系而存在的。法的价值属于法伦理学的范畴,对于法律具有哪些价值,也是众说纷纭。除了以上内在与外在价值的分析进路,也可以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来剖析法律的价值。实质价值接近于目的价值,比如自由、平等、正义、安全、秩序等。形式性价值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品性或美德,诸如富勒所讲的法的八大形式性要素:法具有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律不得溯既往、法律要清晰、法律中不得有矛盾、法律不强人所难、法要前后一致、官方要守法等。
之后,孙海波老师进一步阐释了价值判断的价值构成基础。可以说,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是初次判断,而从司法中的价值出发进行判断则是二次判断,二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冲突的。在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之外,法官拥有一定的价值判断余地。在立法所开放的判断空间里,法官结合具体情境得以进行司法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既可能是对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的新展现,也可能构成对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冲击、补充和完善。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价值对相关法律所作出的判断,比如根据公正的标准判定是否适宜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类涉及对价值本身的判断,可能包括对某种价值内涵澄清,也可能指向对多种价值冲突的协调。司法价值判断具体可以分为隐性的价值判断与明示的价值判断、强价值判断与弱价值判断、基于法内价值(制度化的价值)的判断与基于法外价值的判断。孙海波老师通过案例生动地说明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很难脱离价值判断得出结论,虽然这种价值判断并不一定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中。
最后孙海波老师补充了一些重要的观点:第一,价值判断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方法,必须通过与其他法律方法(如法律解释)的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同时价值判断需要通过连接点才能发挥作用;第二,价值判断具有非常鲜明的后果导向特点,甚至可以说后果考量就是价值判断运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后果导向的;基于价值自身的判断注重内在价值并力求一种依法裁判的立场,而取向于后果的判断注重外在价值并具有强烈的外在动机,因而容易导向法律之外的裁判。第三,价值判断的理性化及其限制问题较为复杂,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言,法学方法论中一个核心问题即是对于价值(或伦理性的基本原则)能否进行理性的、易于理解且可论证的说明,抑或它们只是一些纯粹的空言虚词。孙海波老师的观点是可以通过形式限制、程序限制与伦理限制实现价值判断的理性化。形式性限制包括“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融贯性要求、价值判断须以教义学体系中的连接点为基础展开、损害最小(利益最大化)”等要求。程序性限制满足平等权利要求等。价值判断理性化的论证负担规则包括:(1)只有在提供了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之后,价值判断者方可对同等情况作出不平等的对待,否期该区别对待就是非理性化的。(2)对过去法律实践和教义学理论中已经固定下来的观点,如若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对其加以能弃。(3)价值判断者已为其立场提供了证明,只有其他主体挑战或质疑该证成时,他才有义务承担额外的证成责任。伦理性限制的要求是行使价值判断应坚持方法忠诚、价值判断应忠实地披露理由。
在讲座与谈环节,雷槟硕老师提出价值判断实际上是依法裁判的一个延展,价值判断不能超出依法裁判的限制。
田雷老师对孙海波老师的讲座进行评述:孙海波老师将自身的研究定位于法理学核心领域,注重调研等研究方法,因此他的研究成果较为多元并有自身的学术标签;同时田雷针对讲座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司法价值判断与立法的衔接问题。
赵英男老师的观点是价值判断与疑难案件的关系较为复杂,孙老师虽然对价值判断进行了分类,但并未指出法官是在何种层次上使用价值判断,同时提出他的问题是从描述性的层面如何理解“法外裁判”,依据何种标准可以区分依法裁判与法外裁判。
陈肇新老师对孙海波老师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提出他亦支持“简单案件也有价值判断”这一观点,进而阐述了他支持“价值泛在论”的理由。
冯德淦老师提到,从民法角度出发司法裁判是离不开价值判断的,价值也是无处不在的,也正是法解释学自身的方法使得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孙海波老师对四位与谈老师的观点一一进行了回应。
讲座最后,田雷教授向孙海波老师赠送了本次讲座的纪念品,期待孙海波老师能够常来传经送宝,在全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