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学术讲座“证据规则的法典化”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8会议室举行,并于线上同步直播。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佀化强主持。
讲座开始前,佀化强老师对易延友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易延友老师的学术背景做了简要介绍。
讲座伊始,易老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法典化;二是证据规则法典化的域外经验;三是我国证据规则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首先是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法典化。易老师选取了其新书《决战法庭》的三个案例切入这一问题。通过案例易老师总结道,上述案例折射出来的是证据法的三个问题:
第一,不统一。例如,价格认证混乱;品格证据缺乏具体规范的规制;
第二,不完整。例如,没有对证据可采性问题进行规范的完整规则,而只有零星的规范;
第三,不现代。例如,物证、书证的采信都带有法定证据时代的印记。事实上,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而不属于立法应当干预的范畴。
其次,易老师介绍了法典化的域外经验。
易老师主要介绍了印度、英国和美国的证据法典的相关经验。印度最早由史蒂芬主持,并于1872年颁布了《印度证据法》;英国没有证据法典,但颁布了一系列文书证据法、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等关于证据的法律。英国的特点是,证据法学不区分刑事、民事、行政,其核心内容只有证据资格。易老师重点介绍了美国的证据法典。《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法条结构与通常熟悉的法条结构不同,有11个Article,共68条,在法的形式理性化方面取得了高超成就,表现出完整性、统一性、复杂性、可适用性、原理的一致性的特征。这一法典的颁布使国民具有可预期性,方便理性人安排社会生活。
最后,易老师提出了我国证据规则法典化的路径。
其一,采取统一模式。通过技术处理,制定囊括刑事、民事、行政的统一证据规则。
其二,规定内容简洁。证据法典的制定应当以可采性为其基本内容,以约束法官为其基本目标,以“最佳证据原理 ”为一以贯之的原则。对于可采性以外的规则,基本上应当予以忽略。
在讲座与谈环节,佀老师表示赞同易老师的观点。统一的立法需要精确的切割,应厘清哪些属于法典化的内容,哪些不属于法典化的内容。可信性是自由心证的结果,只有可采性才是证据法的精髓。证明责任及其分配在三大诉讼领域具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技术性切割,并且操作可行。证据法必须有一定边界,但应注意的是,证据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可重复。佀老师还提醒在座的各位,在研习上切忌浅尝辄止。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提出,证据可采性的裁定应该放在诉讼中的哪个环节?毕竟,英美国家的司法采用法官-陪审团二元模式,法官裁决证据可采性问题,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唯有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才能进入陪审团的视野。而我国不存在这种典型二元审判结构,也缺乏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严格区分。在这种一元审判模式下,不可采的证据是否会对法官、人民陪审员的内心确信存在影响?
易老师从美国的司法实践出发,提出美国的二元制审判亦无法完全阻隔所有有害信息进入法庭。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有限可采性、附条件可采性,都会使原本不具有证据资格的信息进入法庭。法官只能指示陪审团,哪些证据在某些待证事项上可以考虑或者不可以考虑。因此,即使是在二元制审判中,都存在这一问题。但无论是一元制还是二元制,公认的一点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在抗击有害信息时的能力反而会更强。
讲座最后,佀化强老师向易延友老师赠送了本次讲座的专属海报,期待易延友老师能够常来传经送宝,在全场师生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图片|何丽佳
文字|牛梦倩
排版|范明熠
编辑|汪 望
审核|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