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下午,校庆系列学术讲座“法学论文写作中的选题立意”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101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张志铭主讲。
张志铭教授首先介绍论文写作面临的考验与写作训练中的要点。第一,“写文章”和“写论文”并不相同,“写文章”的主要任务是传播确定的知识,而“写论文”是在创新、在生发新的知识,因而“写论文”并不必然追求文采斐然。第二,法学论文写作是一种“评审者在场”的写作,不特定的“评审者”或“读者”会对作者形成“硬约束”,因而作者不能“自言自语”,而是要以获得评审者的认可为目标,使读者或评审者明确感知到作者业已经历并完成各个学术阶段的写作训练。第三,法学论文写作特别是学位论文的写作讲求要素齐备,要让评审者清晰地看到论文所要表达的中心内涵。第四,论文选题立意至关重要,作者需要在写作之前的开题阶段就绘制蓝图,解决论文写作的基本架构和要素。第五,论文写作是一种基于分析进路的交流,从分析的角度对主题进行讲解。分析就是将认识对象区分、厘定,通过厘定部分以获知整体,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澄清和完善初始的整体印象,离开分析的整体印象是模糊混沌的,没有分析就没有对事物的专业认知,没有分析就没有对事物的理解和阐明。
紧接着,张志铭教授结合实例,系统地阐述了论文写作的基本环节,包括锁定对象、明确问题、聚焦论题、提出论点、理清思路、择定方法、备足材料这七大核心环节。
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掌握法学论文写作中的选题立意,张志铭教授辨析了几组在法学论文写作中易于混淆的概念。第一是“对象”和“问题”的区别:在学术研究中,文章主要探讨的是“问题”,而“对象”则是“问题”的载体,“问题”是附着于一定的对象的。当从“对象”中提炼出“问题”时,我们称之为“对象的问题”,而当“对象”本身成为“问题”时,我们称之为“问题的对象”。张志铭教授提醒大家,在写作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二者的区别。第二是“问题”和“论题”的区别:“问题”是研究者自身在研究对象的过程中产生的,而“论题”则是在研究者共同体的探讨中产生的,涉及不同观点的对立与交汇。不能被论题化的问题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或无法在理论层面上被讨论。而为了实现“问题”的命题化,就必须做好研究综述。第三是问题的“构设”与“创设”的区别。张志铭教授指出,一般来说,“问题”是被构设出来的结果,但有些“问题”是创设的结果,例如面对一个全新的研究对象研究者可以提出方方面面的多个新的问题。第四是“思路”与“方法”的区别。“思路”与“方法”都是研究问题的路径,二者在方法论上是“总”与“分”的关系:“思路”主要解决总体上“基于问题的性质,涉及应该采用何种研究方法”这一问题,最终落脚到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路径分野上。而“方法”则是指论文写作中可能采用的历史分析、语义分析、案例研究等多种实证研究方法。第五是“描述”与“议论”的区别。传统的法学写作往往更重视“议论”而轻描述,但实际上单纯的“描述”也是可行的,因为描述也可以增强我们对事物的认知,并且描述的过程中也蕴含着规范层面的论题。
张志铭教授强调,对于一篇学术论文而言,导论部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他进一步具体讲解了如何写好论文的导论。完整的法学论文导论应该包括研究主题、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框架)。首先要在导论阶段确立研究主题,即论文的研究对象和问题、研究背景和意义。其次要进行研究现状的评述来借鉴传统的学术智慧,研究者需要对已有的观点进行分类和评述,并交代对梳理出的各个论点是否认同。再次要交代研究方法,包括论题的性质、研究的思路、所采用的方法以及研究所需的材料。最后,文章的内容框架应当被清晰地勾勒出来,包括论文的各个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联。
在讲座的最后部分,张志铭教授寄语同学们:法学论文写作需要沉心静气,同学们可以按照讲座所讲的方法建立个人的写作习惯,多加练习从而熟能生巧。所谓的文章交流,不能只是在“花拳绣腿”层面上进行交流,应该是在“必杀技”层面上进行交流。同时,张志铭教授也鼓励同学们积极抱有开放的心态,与其他同学和老师进行学理探讨,不断完善自身的认知。
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讲座圆满结束。
文字 | 张昊楠 周怡博
排版 | 陈 璨
编辑 | 汪 望
审核 | 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