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立法学课程系列讲座“立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第五场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第二教学楼217教室举行。本次课程由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王腊生为大家带来题为“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的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陆晓栋主持。
讲座开始前,陆晓栋教授对王腊生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王腊生老师的工作经历和研究方向做了简要介绍。王腊生老师从事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工作多年,对区域协同立法的专业理论与实践经验有着极为深入的了解,陆晓栋教授也对王腊生老师能前来为学生传授区域协同立法相关理论知识表示衷心的感谢。
讲座伊始,王腊生老师向大家简要介绍本次讲座五大板块的主要内容:一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内涵和方式,二是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意义和合法性,三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容事项和关键制度,四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构成和主要程序,五是长三角区域地方协同立法的基本情况。
王腊生老师首先从区域协同立法的协同主体、协同内容以及协同方式展开,引入区域协同立法的概念,让同学们对“什么是区域协同立法”有了基础性的了解。在介绍区域协同立法的协同主体时,王腊生老师抛出了一个问题,引起了同学们的深入思考,即“有关地方政府能否成为区域协同立法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与《立法法》皆为对该问题作出解释,但从学界以及实践经验来看,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参与区域协同立法。王腊生老师也介绍了区域协同立法有规范一致型、部分条款一致型、征求意见型、复合型以及互补型协同立法并分别举例,让同学们对于区域协同立法的多元模式有了具象化的了解。
对于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意义,王腊生老师认为:区域协同立法是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区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区域内统一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区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由此,通过东北三省与长三角区域等地的持续探索与实践,2022年初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区域协同立法”予以充分肯定,“区域协同立法”也因此获得合法性地位。
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容事项主要关注有关协调发展规划、产业结构政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区域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关执行上位法、统一实施标准或程序的六大事项。而对于这六大事项如何通过一系列制度加以落实还有待研究。王腊生老师由此提出了区域协同立法中关键制度存在的问题,尚处于探索之中:一是如何体现统一性和差异性?二是如何考虑利益平衡问题?三是如何确定开放性条款,例如三省一市之外邻近的省份能否适用?四是如何确定实施主体,能否设立一个独立主体处理协同立法事务?五是如何确定效力条款,地方性法规能否对本行政区域外有效?
最后,王腊生老师也向大家介绍了长三角区域地方协同立法以及江苏省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情况。江苏省接下来将进一步研究立法协同的具体项目,完善立法协同的体制机制,并将积极做好今年的立法协同工作。
王腊生老师不仅具体而全面地介绍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建构与深刻内涵,还带领大家从理论走向实践,指出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潜在问题与未来发展方向,深入浅出、发人深省。最后,陆晓栋教授对王腊生老师的到来再次表达由衷的感谢,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案 | 王真黎
图片 | 王真黎
排版 | 朱彬冰
审核 | 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