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晚,“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逻辑与方法”主题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101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七检察部杨志国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康烨主任、我院柏浪涛教授等担任与谈人。
讲座开始,钱叶六老师首先对蔡道通老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就蔡道通老师的学术成就以及此次讲座的与会人员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蔡道通老师以经济犯罪为主要内容,对其入罪标准、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性特征、司法认定中的体系解释要求与体现、规范解释中目的解释功能定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条理清晰的讲解。
第一,经济犯罪的入罪标准应当遵循市场法则。就交易行为而言,不同交易领域其交易规则并非完全相同,刑法评价的标准或者条件应当有所差别。
第二,应坚持经济犯罪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特征。前置法中的合法行为或授权性行为,在刑法上不能评价为犯罪。前置法中的违法行为,往往可能具有刑事违法性。除非由于立法自身的有意限缩,某类行为只需要在前置法中评价,则其不需要也不值得刑法处罚;换言之,这类行为没有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
第三,经济犯罪认定中要坚持体系的统一性,包括条文体系(尤其是兜底条款)、章节体系、刑法典体系、法秩序统一体系等。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其往往涉及大量的前置法,大多表现为对行政法的违反。因此,应将前置法与刑法作一体理解。同时,必须穷尽前置法的适用,并真正落实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例如,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一条文的理解,蔡老师认为,尽管条文规定为“或者”,但该罪中刑法列明行为并非简单的一种选择关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补正解释。此外,对于从犯的减轻处罚问题,并非只能减轻一格进行处罚;理由在于,刑法第63条与刑法第27条必须作体系解释,才能体现从犯减轻处罚的合理性。具体而言,如果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如果从犯具备多个减轻处罚法定条件,则应当在衡量从犯的地位、作用后,基于充分理由予以多格减轻。如此,方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第四,关于经济犯罪目的解释的功能定位问题。蔡老师的核心观点是,目的解释不宜作为经济犯罪入罪评价的扩张工具,而宜作为出罪理由,通过目的刑限缩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以合格的注水猪肉、牛肉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本罪的保护法益系消费者权益,生产、销售合格产品并未侵害消费者的核心权益;对此,刑法应基于目的性限缩理念与方法,慎重决定是否规制。
在与谈环节,杨志国主任主要针对规范解释中目的解释的定位问题,结合自身在检察院工作的实务内容分享了自己的看法。杨主任认为,任何解释方法的最终目标都是在揭示法条的规范目的,而目的解释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原则。对于刑民交叉问题,杨主任指出,行政法注重的是管理的效果,刑法则更注重对正义与秩序的维护,二者规范目的不同。因此,对于不同法域违法性的判断,应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马寅翔老师主要就两方面分享了自己关于方法论的思考。一方面,目前趋于封闭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法益概念的引入而变得门户大开,最终使得入罪化解释畅通无阻。马老师认为,这种方法论上的法益概念,已经彻底摈弃了法益概念原本应当具有的批判性以及确保个人自由的基本理论功能。另一方面,关于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性,如经济犯罪,其通常会有行政和刑事上的双重违法性,与此对应也呈现出保护法益的双重性,即保护层的保护法益与核心层的保护法益。马老师对上述法益分类进行了详尽阐释,并以此为基础,对蔡老师的“经济犯罪违法判断相对性”观点表示赞同;马老师另提出,在经济犯罪中,行政违法性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袁国何老师主要谈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经济犯罪的入罪判断要遵循市场法则”是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袁老师以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入罪门槛为例,进一步阐释了经济类犯罪与市场规则之间的关系。第二,关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如非法集资,同一主体刑法上定义为集资参与人,民法上却定义为被害人,这也体现了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在前置法中并非绝对无效。第三,关于“掺杂掺假”条文的解释问题,袁老师认为可以用《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伪劣产品”的概念进行衔接,助力于刑法解释。第四,关于目的解释问题,袁老师认为蔡老师的观点非常具有参考意义,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当紧守各个构成要件的文意范围,并在此之上叠加目的解释,否则极可能悖离罪刑法定原则。
康烨主任结合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分享了她对经济犯罪与市场规则的关系、刑法条文的规范目的、知假买假等问题的思考。一方面,康主任着重强调,在办案过程中,适用经济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时,需保持对市场法则的敬畏心理。另一方面,康主任十分赞同目的解释论,尤其是每部法律关于立法目的的说明,对于解释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参考价值。此外,对于知假买假后巨额索赔行为的处理需要考察法秩序统一性的原则,具有权利基础的行为不宜评价为违法。
柏浪涛老师认为,“伪劣产品”的重点在“劣”,“伪”更多的是“劣”的修饰,柏老师支持蔡老师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保护法益系消费者权益,并进一步提出该罪具体保护的是消费者的财产权。另外,关于电子烟问题,柏老师认为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对象既包括特许经营也包括禁止经营,具体以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赌具”、管制麻醉药品为例深入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本院孙立红老师与郑超老师也简要分享了自身的体会与对讲座内容的思考。孙老师以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受害人生活秩序的严重侵害为例,进一步思考“犯罪圈究竟该扩张还是限缩”的问题。郑老师主要谈及对秩序的思考,认为目的解释应当是基于目的的一个严格文意解释,而刑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自由。参与讲座的同学们热情高涨,积极提出问题,蔡老师一一作出细致解答。
讲座最后,张伟老师向蔡老师赠送了学院为本场讲座专属设计的纪念海报。在全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字|陈 雯
图片|王子清
排版|蔡羽柔
编辑 | 徐文凤
审核|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