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原文: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正式发布的《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立法是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立法过程听取民意,法规执行惠及民生。所以立法看似离我们很远,其实离我们很近。”在《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征询意见时,有一位大学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最终被完全采纳,她就是就读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研二学生高雄威。
被采纳建议内容
高雄威说,提出修改建议,主要为了使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时又因为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保护女职工的健康。
劳动法规定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这些工种或者岗位,指的是女职工的职业禁忌。女职工的劳动禁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由女性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中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劳动法》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从一个维权案例想到
为什么会想到这样的建议?高雄威说,这还与她在律所实习时参与的一个案件相关。
“这个案例让我印象深刻:王某在一家化工厂工作,她长期接触一种含苯的有毒化学物质。几年后,王某发现自己无法怀孕,医生告诉她,这是因为她长期接触苯导致的。她决定起诉她的用人单位,要求赔偿。”高雄威介绍,带教律师和她对王某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像王某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据此前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研显示,有三成以上被调研企业未履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书面告知义务;一些建筑工地女职工(女农民工)依然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组装拆除等超强度工作;部分孕期女职工仍工作在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一些女职工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流产、不孕或生育畸形儿。
高雄威说,许多女性在类似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我们伸出援手,从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到诉讼要求赔偿,从申请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从一审到二审,王某终于收到了令她满意的赔偿。”
“尽管王某个案对于不公平公正违法现象纠偏意义明显,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正式出台,能合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能从机制上保障这个群体的权利,更好地平衡法规的普适性与适用性,确保法律的适用在不同情境下都能产生合理而公正的结果。”高雄威表示。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研二学生高雄威
立法项目让更多学生
提出好的建议和想法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立法建议项目
记者获悉,截至2023年底,闵行区共有1个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17个区人大常委会参与立法联系点,各镇、街道及莘庄工业区在村居、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等共设立了355个立法信息采集站、94个常态化立法征询渠道。
各立法联系点共参与15部法律法规的立法征询,参与立法征询人数12.4万人次,收集立法建议2463条,经整理提交立法建议1982条(占全市22.7%),共被采纳建议268条(占全市24%),共有9部法规的建议数、5部法规的采纳数居全市首位。
记者:李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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