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阅读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意义
作者:于浩
文章来源 | 《法学教育研究 》2017年第4期,经授权转载。
法学教育研究(ID:fxjyyj-xfd)
本文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6年青年专项课题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于浩,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
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离不开经典,经典一般都是对特定时代的重大问题的深刻思考和集中表达。阅读经典可以拓宽我们认识世界的视野,加深我们对于社会现实的理解。但法学研究并非在一般意义上关注经典,法学的实践品质指向对于具体法律问题的回答,法学偏重于规范分析的方法意味着要有选择的阅读经典。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具有专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意味着经典阅读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乃是锦上添花之举。较为可取的做法是,我们要认真对待经典,但不要迷信经典。
关键词
经典阅读 法学教育 法学研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法学幼稚”的论断至今仍刺痛着法律人的神经,对于如何提升法学学科知识的深度和广度,法学知识界可谓煞费苦心。大批法学译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法学借助其他学科知识或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情况广泛流行。研究者期待通过对于域外法学知识的引介来丰富我们关于法学问题的认知,这样一种谦虚的求学姿态确实起到了累积法学知识的作用,解决了特定阶段无书可读的状况,实现了法学学科的快速发展,具体体现在学科整合以及自我认同上,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诸多共识。比如,在法学教育上聚焦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尤其关注“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养成。在法学研究上,一方面青睐于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并以阐明规范含义为任务的法教义学所开示的进路和方法,这既是法学的传统也构成当下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另一方面,根据现有的知识结构和法律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要想更有意义地研究法学,不能与社会隔绝而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和法哲学的探讨。
如今法学理论已并非单纯通过法律条文和司法裁判来展示,因为法律正在通过传统的法庭之外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而社会科学及其研究方法也愈加丰富了我们对人类在冲突和非冲突条件下行为方式的了解。这就导致了以事实为导向、以法律外部因素为研究对象的社科法学的异军突起。
本文关注“经典阅读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意义”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字面意思想要表达的是经典阅读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关系。意义的限定显示了命题者一定程度上的“先见”,认为经典阅读是有意义的,推定其具有价值正当性。但是细细思考,我们可能会问,二者之间是否有关联,如果有关联那么这种关联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如果这种关联是正面的,那么这一意义所附带的限定条件是什么?
有学者指出,经典可以分解为“经的权威”和“典的厚重”。
“经的权威”具有“排除论证”的功能,使诸多法律原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设定成不证自明的逻辑起点,从而夯实了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学知识的重复生产,从而降低了法学知识的生产成本。
“典的厚重”具有“解释论证”的功能,变动不居的法律现象在典的脉络中获得因袭可靠的解释,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端赖典的学理获知理性的回答。
“经的权威”与“典的厚重”二者缺一不可,共同致力于法学研究的“范式”形成,也就是说研究范式的确立和划分有赖于经典著作的积累和法学认识的刷新。将经典置于“范式”之中来理解的意义在于范式可以聚拢起研究共同体,其成员接受相同的经典训练,掌握相同的研究方法,面对相同的现实问题并对现实问题提出解释思路或解决方案,这就使得对经典的认知与确定不会流于散漫的堆砌而无际无边。也正是由于一代又一代法律学人聚拢在“范式”下的持续接力,经典方能跨越漫长时间而历久弥新;也正是借助于“范式”所凝聚起的法律学人的共同努力,才有了不同时代人们对于经典的推崇。
关于经典的代表性定义,是意大利学者卡尔维诺在其名文《为什么读经典》中所展示的。
卡尔维诺将“经典”归纳为独立而又关联的十四条:
经典是那些你常听人说“我正在重读”而不是说“我正在读”的书;经典对读过与尚未开始读的人而言都是一种宝贵的经验;经典要么给人们的想象力打下深刻印记,要么成为个人或集体的无意识深藏在记忆深处;经典是每次重读都像初读那样带来发现的书,是即使我们初读也好像是在重温的书;经典是永不会耗尽其要向读者说的一切东西的书;经典带着先前解释的气息走向我们,背后拖着它们经过文化时留下的足迹;经典不断在其周围制造批评话语的尘云,却也总是把那些微粒抖掉;经典是这样一些书,我们越是道听途说,以为我们懂了,当我们实际读它们,我们越是觉得意想不到和新颖;经典作为一个名称用来形容任何一本表现整个宇宙的书,一本与古代护身符不相上下的书;经典使读者自己不能对其不闻不问,它帮助读者在与它的关系中甚至在反对它的过程中确立自己;经典是一部早于其他经典作品的作品,但是那些先读过其他经典作品的人,一下子便能认出其在众多经典著作系谱中的位置;经典把现在的噪音调成一种背景轻音;经典即使与其所处的当下主流格格不入,它也坚持至少成为一种背景噪音。在对经典罗列了十四种定义后,卡尔维诺得出结论:读经典总比不读好。
在日常生活中,不是说你说我说大家都说一本书是经典,它就是经典。卡尔维诺开列出的这些定义似乎对于我们厘定和辨识经典仍有困难。哪些作品是经典,经典的判准是什么,标准由谁制定?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常识告诉我们,经典都是经过时间筛选留下来的东西,经典肯定有意义,不然怎么能流传至今。这在一般意义上讲合情合理,但是因为对于经典是什么,我们尚未形成一个确定性的定义,因此在不同学科及不同问题面前判断一部作品经典与否不能一概而论。
职是之故,我们可能会发问,经典的东西就一定有意义吗?比如说,我的博士论文探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国家主义立场这一问题,研究国家主义这一概念是不是非得要追根溯源,回溯到古希腊古罗马,然后把历史上与国家主义有关的经典文献都要厘定清楚、娓娓道来。考虑到每个研究者的时间精力是有限的,技术条件也无法将所有文献网罗殆尽,但即使说能获得所有相关的经典文献,那么这种研究是否因为在研究成本上构成一种资源的浪费而被抛弃。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国家主义立场这一问题,尤其是考虑到共和国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继受与发展,可否只回溯到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那里就可以。
我们面对一个问题,不一定非得回到经典,尤其是古典。知识人常有一种感觉,似乎不读经典人生就不完整,或者不回溯到知识的源头,所做的研究就没有说服力或没有意义。这是否也是哈耶克所指出的一种知识的傲慢或专制。可以说,虽然从古至今关于国家主义的问题形成了众多经典,需要借助经典来来认识和理解这一问题,但是无限回溯并不可取,经典的意义还是要与所研究的问题相关。
学术界对于经典的理解偏向于西方世界的经典,这种现象在法学界尤其明显。经典不应该只是西方的,中国的经典更要阅读。经典固然重要,但是将经典与当下问题的对接更为重要。剥离了经典的背景,高见可能会沦为谬误。经典与否以及经典是否有意义是不能跳脱时代语境以及经典所回应的问题的,因为经典肯定是对于彼时彼景面临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不是无缘无故凭空想象写就的。尤其在价值观多元盛行的当下社会,如果说人们之间还存在基本共识的话,宪法中所承载的价值就构成了我们的底线共识。所以,我国的宪法就是一部经典值得认真对待。
经典有很多种,一手原文或汉语译本与二手甚至多手解读文献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研究是否必须都要阅读一手文献,如果必须是一手外文文献,我们自问可否有能力去阅读和理解?尤其是有些经典作品可能还是用小语种来写作的。这就牵连出一个问题,是不是如果我们不懂德语就无法正确而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康德?如果我们回答说是,那么跨语际的理解如何可能?如果说不是,那我们如何判断一个人的研究是不是一种科学的研究,也就是说可以被理性所验证的研究?
当下中国法学教育被人诟病之处是其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取向,忽视了法科生人文素质的养成。事实上,这种以实践为取向的法学教育不仅不能放弃还应该继续加强,像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之类的法学教育方式仍要继续推广,以确保法科生“不要只是从书本了解法律,只知道抠字眼和法条主义,而要走进法律实践,了解真实世界,比普通人更精细更敏感地了解可能的社会后果,并在这种种可能的选项中来仔细选择和界定法条和关键词的实践边界。”法科生人文素养的提升与重视专业实践的法学教育方式并非相悖不行的。重视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也不代表让学生与经典对立或隔绝。
有学者指出,在法学研究方面,经典阅读因为研究进路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不同于在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研究中,经典阅读的意义和重要性相对有限,价值法学的研究特别强调经典阅读。这是因为,社科法学只能对社会事实间的真实关系及其运作机制加以合理的揭示和解释,给出因果分析,却无法对事实或现象本身的好坏、正当与否给出价值上的评判。
价值法学试图解决的正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所空缺的价值真空问题,它直面价值本身,从哲学的视角出发对现实世界加以价值评判,并勾勒出一幅可欲的政治生活图景,来保证人类社会不至于在价值多元的纷争中无所适从。因此,对为何读经典的回答也要考虑到不同的研究进路。
当下中国,一个我们不愿承认的事实是,只有法学理论在中国,却没有中国的法学理论。我们并未贡献出自己独特的法理学理论,只是亦步亦趋地引介、传播和膜拜西方的法律思想,缺乏对于中国现实的认真反思和对于中国可能蕴含的真问题的发现、认识和加工。不客气地说,在当下中国,法学理论已丧失了问题意识以及提出问题的能力。所以才有了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一说。在比较法领域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一般的套路是现在西方有的,我们要论证我们现在也有甚至早在古代中国就已经有了;域外经验介绍后一般得出结论就是可以引入中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为我所用,至于精华和糟粕的界定与分离则在所不问。而简单的比照和移植的结果是要么南橘北枳水土不服,要么关公战秦琼挨不上。
某种意义上,这与我们一味提倡阅读经典而忽视了问题本身相关。
读经典并非因为它是经典才读,而是因为认识和理解某一问题必须要读它、绕它不开才是经典。换句话说,真正触发我们自觉阅读古今中外经典作品的并非因为它们经典的标签,而应当是因为它们所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对于我们此时此景尤其相似,为我们的思考和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引,我们思考和回答当下中国的某个问题不得不读它。举例来说,萨维尼的著作《当代罗马法体系》《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作为经典在当下中国应无异议。萨维尼生活的时代,变革与传统、本土与外来之类的纷争一度使德意志法律人处在两难选择中。17世纪“潘得克吞现代运用”运动和18世纪自然法学思潮,使萨维尼时代的德国罗马法不再纯正,对个人的理性与创造力的盲目自信妄图以根源于自然法的任意与专断的学理体系取代传统罗马法。为了挽救罗马法,保持法学的科学性、纯粹性,萨维尼主张要用科学的方法,从历史传统中寻找真理。这种科学的方法主要是体系化方法,它使得德意志人所接触到的罗马法不是历史碎片的简单汇集,而是具备精神内核的统一体,并推动德国法学不断走向成熟。这是萨维尼为德国法学所指明的发展道路。反观中国,自清末修律以来,一个显见的事实是,法律移植的活动一直从未停息,移植而来的法律已构成国人法律认识和法治实践的一部分。但是,法律条文的照搬照抄倒是容易,条文背后所蕴含的历史精神以及特定问题意识却并非一目了然。如果只是将目光停留在条文本身,那么条文也就不过是脱离了历史语境和体系的制度碎片。虽然萨维尼生活的时空环境与我们相隔遥远,但我们的此时此景却与萨维尼当时所处的历史遭遇多有相似。
《当代罗马法体系》
(德)萨维尼 著,朱虎 译
因此,萨维尼著作所开示出的历史—体系方法无疑对我们今天依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锻造具有精神内核和自我再生产能力的法律体系,并培育我们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律文化。在我看来,这样的比较研究以及对于经典的阅读运用才值得称道。
可以说,经典阅读为我们当下中国法律认识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和经验参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当我们回过头来审视法学知识传统,会发现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典著作确立的。既有思想史的写作大多也是经典著作的勾连,思想史归根结底是经典著作的历史。人类知识发展史上的核心概念和命题,没有一种不是出自经典。经典构成并夯实了人类知识文明的基础。
遗憾的是,我们时代的法学是一种无视理性和实践之间距离的法学,一种急匆匆地想要为现实生活世界提供指南的法学。一旦离开了反思的、保持与现实距离的理论生活,实际上已经不再是理论生活,这样的法学成为了另一种政策,法学家成为了技术专家,法学家成为了现实法律机器的一个部分,无力描述共同体法律生活的蓝图。理论应该保持与现实的距离,这种距离形成了一种张力,使理论为现实保持一份清醒,一种反思的可能。阅读经典就是为了保持与现实生活距离的努力。阅读经典扩展了我们的视野,让我们自觉地质疑那些自诩为主流的思维方式,向我们揭示了现实的丰富性,为人的独立性创造提供动力。如果不能将既有的经典阅读好,想要生产真正的经典实为不能。
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该具有可识别性,能与其他学科区分开来。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应该有其特点。一味的增加法学的定语,不断扩充法学的内涵,可能会使得法学不再成为法学,法学因负担过多的功能和要求而不能承受其重。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哪还有学科的界限,各学科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都是可以共享的。的确,很少有哪门学科敢说独享哪种方法,但是不同学科对于各种方法往往有所偏重,法学偏重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如果我们舍弃了这一规范分析的方法或者说看不上/不重视这一方法,觉得这个方法不够高深,也就相当于主动与法学切割开来,从法学溢出到其他学科。
现在的一些法学教育者,习惯于以立法者的视角批评既有的法律文本,而不是以应有的法律适用者的视角仰视法律。学生受其影响也容易对法律抱持怀疑和批判态度,认为法律制定的太差,这其实是缺少对于法律的深刻理解。因为人的理性有限性,世上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在法治正当性得以确立的现代社会,法律构成了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不完善也比没有法律强,这早已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给出了论证,而法律的不完善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法律方法尤其是法律解释得以弥补。
就是说,法治现在作为一种全球共享的价值符号,法治的根基在于法律的确定性,而如果我们对法律多持怀疑和批判态度,这非常不利于法律确定性的实现,法律如果没有确定性就等于摧毁了法治的根基,没有确定性何谈法治,没有法治,法律人的饭碗还会在吗?不是说现代社会不允许大家批评或评价法律,而是说你的批评不应该是为批评而批评,而是在批评之后也要提供建设性方案。
法学应该是连接过去与未来,更是指向现在的。我们知道历史对于法学来说很有意义,通过对历史上事件和思想的回顾,可以为我们当下问题开示出解决思路。但是法学更关心当下,这与法学的特性相关。
那么,经典可否为当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作为一名当事人你去找律师咨询,如果律师告诉你这个问题古希腊是怎么处理的,你觉得当事人还会再找你吗?作为法律教育者一定要清楚,并非所有的学生以后都是研究者,做学术的毕竟是少数人,还要考虑社会市场的需求以及法科生的就业。市场上需要的是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产品的专业人才,法科生的毕业去向也多是法律实务部门。
同时,法学的这种实践品质,意味着学生应该是在司法个案中养成规则思维、立体思维、综合思维、论辩思维,这些技能的养成有助于学生进入市场后能谋得一个饭碗。而当前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诸多批评主要归纳为高不成低不就,法学教育规模与日剧增,但却培育不出高端法律人才站到国际法律舞台,其产品多囤积于中下档。而能走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也很匮乏,偏远落后地区依然在闹律师荒。
一个有说服力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割裂,法学院以理论教学为主,对学生法律技能和素质的法律实践关注不够,培养出的法科毕业生不具备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法律专业人才依然匮乏。多数法科毕业生不能胜任法律职业。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指出,法学院应大力加强专业教育,以培育律师为己任。如果说法学院的任务只是教授法律和培养律师,
这一描述不够充分,只算得上是一种底限要求。霍姆斯认为,法学院的任务是要用一种伟大的方式传授法律,并要培养伟大的律师。当然,对于法律规范和法律技能的关注也不能忘记对于职业伦理的训练。如同有学者所担忧的,法律本身对一种行为的违法性已事先在原则上作出了规定,这使依法律裁判的法官不需要对他人的行为从个人权威角度进行评判,这让有道德感的法官减轻了其职务所附带的道德压力。但是这也可能使某些不认真的法官沦为不假思索的执法机器。在他们眼中,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变成了教条,纳粹极权的司法就是生动的例证。
很长一段时间,关于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争论不断。通识教育与经典阅读紧密相关。在当下中国大学,主张通识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高中时期死记硬背式的教育需要借助大学通识教育来扭转。同时,法律职业也反向要求从业者有广博的知识,对政治、经济、社会等都要有理解和洞察力。但是,通识教育是法学教育与大学中其他专业教育的共同点,并非法学教育的特点。
因此,就法学学科而言,重点是要对专业教育部分的目标定位清晰。
法学教育要面向法律实务,其目标依旧主要考虑毕业生将来的人生和职业需要,与这一需要相联系的是法官能力(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其中最核心的是法律解释的能力。法律人应敏锐地认识到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妥善运用各种方法来解决,包括基于对当代社会问题的深入理解和分析。法学教育的核心仍然是法律适用,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找更有效的法律解释。这也就意味着,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不能面面俱到,既有广博的知识又有专精的技能,对法科生而言有些强人所难。
如同霍姆斯所言,如果一个人是专家,我们希望他也有修养,他知识广博又通情达理,但是现实社会我们相比需要有修养的人来说更需要专家,一个只有修养而没有专业技能的人在现代社会难以立足。更何况,这样的高要求就是放在优秀的法官律师身上也难以落实。反过来问,法学教育者能达到这种要求的能有几人?法学教育是法律训练的一个环节,法律职业是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不要让法学教育承担太多的重负。教育目标过多过高容易导致哪一个目标都无法实现。
一般来看,法学研究有动态研究和静态研究之分。“前者以法律思潮为宗,后者以成文法典为本。所谓法律思潮的研究,旨在考察一代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原理,阐明原理在时间之上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与后世法制上所产生的影响,预期法律将来之兴废与进化。”就法学研究而言,阅读古往今来的经典是我们更好认识法律的路径之一。这个时代需要经典,经典有着强大的解释力和穿透力,对现实世界保持着反思和警觉。
但是也不要矫枉过正,不要把调子定的太高,把经典安置于神坛,让人感到不敢触碰而选择放弃。落脚到法学研究,其要服务于法学教育。首先需要直面法律问题,而不是与问题擦肩而过。我们面对这么多经典,被经典包围,陷入进去,容易把关于这一问题的文献当成问题本身,误以为文献就是问题。经典的阅读为我们提供了思考的多维面相的同时,也可能会限定了我们思考的范围。
因此,在经典中能进能出,想清楚当下中国争议的法学问题到底是什么,尤为重要。法学研究中要反复告诉自己不能忘却了法学的实践品质,而经典只是手段、阶梯,并非目标和问题本身,不能只见经典而忘了问题。
在这里之所以重点谈自然法与经典的关系,是因为当下中国法学界对自然法的研究多集中在对西方经典更确切的说是古典的解读与分析上,尤其是思想史方面的经典。直观地看,在法学领域,似乎经典的都是有关自然法的。自然法对于经典有着天然的亲和性,重视经典中的知识,以开掘和解释经典作品中的思想为己任。
但这里要问的是,这些经典可否由自然法独享?还有,实证主义法学既然已在很大程度上吸纳和借鉴了自然法学的知识资源,那么自然法是否还有独立的清晰可辨的学术传统?自然法要如何捍卫自己作为一门独立学术传统的地位?
如果我们回应不了这些问题,说自然法能够支撑起一门独立的学科则相当困难。考夫曼就此批评道,有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没有任何“超实证的法”,正如同在我们的世界中,极少遇见任何一种“超实证的”实在性。将这些超实证(“最高的”)的法律原理称为“自然法”,这种作法至少是使人误导的;因为这个名称造成了一种假象,好像有两种法律秩序相互并存,即实证法与自然法。然而,对真实的生活事实而言,永远只有一种法,且这种法是实证的:它是具体的,而且有历史性的。还要指出的一点是,自然法虽然对推崇经典,但这些经典对制度史的关注相对不足。
还有,当下国内自然法关注的经典为何大多是西方的经典?中国的经典为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学一直作为一种西学,天然的亲近西方经典本无可厚非,但是西方的经典如何能解决当下中国问题?尤其在清末变法改制百余年来,国人的法律认识和法治实践也进行了这么长时间,法学发展已经不能再囿于对西方单向的推崇。我们还要根据这些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反过来检讨西方社会开示出的治理方案,并在历史的角度下反思性借鉴中国传统的治理元素。
客观地说,当下中国法学界如果有学派之争的话,我们首先会想到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教义法学作为传统主流的法学,有着百年多的历史,其地位一直无法撼动。社科法学承接于上世纪中叶美国的“法律与……”运动,在国内兴起十多年来在知识积累和方法的锻造上都显示出强劲的实力,成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国内自然法的研究也有很长的历史,尤其是这几年风生水起,对于经典文本的引入和解读一直都有,知识累积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如果自然法学要想成长为与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平起平坐的地位的话,那么我们可能在对于知识的转化方面、研究团队的凝聚方面和研究方法的提炼方面进行突破。
自然法学不能对当下中国问题不管不问,置身事外,而是要紧紧贴近和围绕问题在法律和理论之间目光流转。既不能跳脱法律,也不能无视现实,但这样的自然法是否还是传统意义上所说的自然法则又构成另外一个问题。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德)萨维尼 著; 许章润 译
在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能够潜心阅读经典本身就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但是我们对于这种显而易见的事情也要保留一分反思。阅读经典一般意义上讲肯定是有意义的,不论或多或少,但是在法学教育和研究中到底是什么意义则可以讨论。
从功利性角度来看,法学的实践品质引导着学术刊物关注当下具体实际问题。如果只是沉浸在经典之中,而不能关照现实问题,远得不说,至少文章的发表都会成为困难,这在当下中国法学院职称评定、指标考核等方面再现实不过。但如果文字不能在法学主流刊物发表,会使自然法学研究团体的发声和影响受到限制,不利于自然法学的地位提升。“我们要判断一个问题是否重要,一个方法是去看学术刊物发表的相关论文。”如果不发表,问题重要与否,研究水平如何,则就无法判断,也就是说“不发表,就出局”。还有,我们对于单个人物的研究要谨慎一些,因为单个人物所能供养的研究是有限的,单个人毕竟具有局限。同时要警惕研究某个人物就以为成了某个人物,在理论认识上避免过于封闭与自信。在阅读经典时很有可能只是抓住了某个人物的只言片语,难以全面展示该人物的理论思想。职是之故,将对单个人物的研究转向由众多人物思想所支撑的问题的研究值得考虑。阅读经典不能陷入经典的泥潭,而是要反复对比经典写作的年代与当下中国所处的现实环境,提炼出共同项与差异项,看看可否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我们在有限的人生中广泛阅读经典,绝非只是为了阅读而阅读,尤其应考虑到法学的实践品质,以期为当下中国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但悖论在于,对于外国经典的研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证明了外国那一套在中国行不通,自认为研究对当下有意义,其实最后的结论是二者之间没有关系,至少以前一些外国法的研究方式对中国没有多大意义。因此,我们要坚持经典阅读,但是也要通过独立思考养成进出经典的能力。不要因为它是经典而去阅读,而是因为这本经典对于我所关注的问题很有价值,所以我才去阅读。或许这样才能从单纯的自娱自乐走向一种有意识的自觉阅读,才能实现文本与实践的对接,使经典重新获取新的力量。
一句话,认真阅读和对待经典,但不要迷信经典,也不要让经典背负太多的功能。无限的经典对有限的人生而言,过于沉重,要能进能出;有限的人生对无限的经典而言,过于轻渺,首先要活好当下。
注:图 | 源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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