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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2022年12月3日晚,“财产性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学术讲座在法学院模拟法庭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余剑庭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延祥检察官、上海大学法学院张开骏副教授以及我院柏浪涛教授担任与谈人,我院张伟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次讲座,余剑庭长通过引入典型案例对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侵犯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选用标准、计算机犯罪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以及虚拟物品价值的区分认定规则进行讲解。

       首先,余庭长介绍了关于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认定的数据说、财产说、区分说三种学说,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余庭长认为虚拟物品具有财产特征,属于财产犯罪中的财物。原因在于:第一,刑法中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虽然一般是指有体物,但随着社会发展也逐步包含了无体物、财产性利益等。因此,应当用发展的视角界定刑法中财物的内涵。第二,刑法中的财物原则上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而虚拟物品如果具有价值属性、管理属性和交换属性,也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财物。第三,不宜以可复制性、欠缺稀缺性为由否定运营商所有游戏币的财物属性,以种类物形式存在的茶杯、笔记本等物品,虽然不具有稀缺性,但也可以成为刑法中的财物。

       其次,关于侵财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的选用标准,余庭长介绍了分别对虚拟财物采用间接保护方式和直接保护原则的两种观点。余庭长认为,选择适用罪名时不应仅考虑量刑轻重,而应坚持对行为进行完整而充分的评价为标准,从而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因此,对虚拟财产应采用直接保护原则。原因在于:间接保护方式易造成处罚间隙,并且侵犯财产类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应当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此外,关于计算机犯罪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在介绍对罪名选择的不同观点之外,余庭长表示,对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进行合理限制。既要能够充分而全面评价,又要避免重复评价。具体而言,应明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具有非法性和技术性,而数据修改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要求行为的目的性和后果的破坏性。

       最后,关于虚拟物品价值的区分认定规则的介绍。余庭长认为,第一,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确定数额认定方法。以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数额并遵循物权救济规则。第二,不宜将游戏开发商标价作为认定标准。一方面,由于虚拟物品本身特性,其价格和价值之间不存在强对应关系;另一方面,该类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考虑购买人的实际购买能力。第三,探索区分交易环节、法益主体分别认定犯罪数额。即区分进入流通环节前后,有无交易对价来认定数额。面对虚拟世界的发展,余庭长表示,“让虚拟的归虚拟,让现实的归现实并不可取。为维护现实的法秩序和数据性财产所承载的现实利益,必然要合理适用现行法律,对严重侵犯数据性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制。”

       评议环节,三位嘉宾都表示对余庭长的分享受益匪浅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王延祥副主任认为,要解决有关虚拟物品案件的争议,首先应对“虚拟财产”进行概念的界定以避免产生歧义,对其认定应采取开放和包容态度;此外,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虚拟财产定性的争论应当避免对实质法治造成不利影响,对此争论不仅要站在刑法角度,更要跳脱刑法部门之外,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建构和思考。

       上海大学法学院张开骏副教授肯定了讲座的内容丰富,信息量大,问题清晰,结论明确。余庭长对自己主张的观点与不同意的观点作了相应的论证和驳斥,展现了法官说理的风采。张开骏副教授赞同余庭长提出的如下观点:当网络数据符合刑法中财物的特征时,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对侵犯财产性数据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应遵循充分评价原则与避免重复评价原则;财产犯罪数额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准认定等。张开骏副教授同时也提出一点不同认识,涉及财产性数据的案件发生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竞合时,宜认定为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以被告人销赃数额或者收取的好处费认定犯罪数额,会导致案件认定的随机性,特别是被告人不收取好处费的极端情形中犯罪数额无从认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教授对于此类有关虚拟物品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件发表以下观点:首先,针对职务侵占实行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分别进行侵占、盗窃亦或是诈骗的分析。柏教授认为,此类虚拟物品的出现,给传统的以转移占有为模型的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行为结构提出了挑战。对于侵占型财产犯罪,其前提是此物已然存在,但是对于虚拟物品而言,行为人自己生成并处分是否还可以构成此项罪名值得商榷。其次,用职务侵占罪包括“本单位的财物以及本单位确定的收益”的观点去认定和评价此类案件不够准确。此类案件的“生成并不当处分行为”与“本单位确定的收益”即应收账款未上交的性质不同,不应做同等评价。此外,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柏教授认为“侵入”不是其实行行为,而应当与“非法获取”形成选择关系,否则会造成处罚漏洞,并参考诬告陷害罪的法条表述进行了分析。最后,关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认定,柏教授认为法条竞合之间存在触犯必然性关系,而想象竞合不存在这种关系。计算机类犯罪和财产犯罪不存在触犯必然性关系,因此属于想象竞合。

       互动环节,在主持人张伟副教授的邀请下,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吴亚安博士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一,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的理解,在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时,采取系统的解释方式去界定更为合适。其二,关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认定,刑法理论上可以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体现司法公正,尽力做到类案类判,体现司法公信力。因此在司法实践角度,法条竞合更合适。其三,关于数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选择等价规则、按照损失填平规则构建合理的体系是在综合比较推定规则、等价规则和情节入罪规则之后的最佳选择。其四,关于占有和支配、控制概念的认定,吴博士认为应当在实践中根据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解构和重构,从而使其在实质上符合犯罪形式的演变。

       讲座临近尾声,余庭长对此次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回应了与谈嘉宾们的观点,对虚拟物品数额的认定以及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补充和论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从维护法秩序、适用统一规则和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裁判,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并实现实体正义。

        主讲嘉宾和与谈嘉宾的发言尽展刑法魅力,学生们也收获颇丰。讲座最后,在主持人张伟副教授提议下,柏浪涛教授为余剑庭长赠送了本次讲座的纪念海报,参会嘉宾们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文字|倪明月 王肖雯

排版|孙家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