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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的一般规则和方法”讲座顺利举行

2020年12月23日下午15:00,华东师范大学百场校级学术讲座第58场——“刑法适用的一般规则和方法”在法学院101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博士主讲,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与谈,我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钱叶六教授主持,张志铭院长、姜峰、柏浪涛、于浩、张伟、孙立红、郑超等老师和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黄祥青院长首先介绍了定罪的一般规则,具体包括以下三项规则。第一项规则是罪质、罪量一体评价规则,该规则的基本内容是,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评价一个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罪质、罪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两者不可或缺。

这具体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表述罪量最低限度的,在适用解释上,应为违法与道德否定评价留下足够空间。例如,入户盗窃、扒窃,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等,法条仅仅表述其行为特征,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为犯,而是应当适度掌握罪量程度。(2)刑法条文已经明确表述了罪量最低限度的,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与切实把握。例如,抢劫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那么对于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等手段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当审慎把握。(3)犯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可能因政策因素呈现“此消彼长”态势。例如,有些非典型的犯罪行为,正是因为一时缺少有效的行政规制手段,致使犯罪不适度扩张。

第二个规则是充分、完整评价规则,指在评价一个完整的危害行为时,既不能进行人为取舍,也不能进行人为分割。这里的完整性包含行为的完整性与过程的完整性两个方面。

第三个规则是禁止重复评价规则,指在一次定罪、量刑过程中,对于一个危害行为或者情节,只能评价一次,不能进行重复评价。黄院长提到,除定罪之外,在量刑上也禁止重复评价,这一点在学理上往往是被忽略的。

随后,黄祥青院长具体介绍了量刑的一般规则。第一个规则是主辅事实依序裁判规则,指从量刑的事实根据层面看,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含现实危险性)是决定刑罚的基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调节刑罚的依据,二者的主辅关系不能颠倒。

第二个规则是轻重罪行区别对待规则,指从刑事政策角度讲,量刑应当体现“轻轻重重”的刑罚适用策略。一方面,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刑罚适用应当遵循经济节约原则;另一方面,从刑罚适用的有效性层面分析,刑罚既具有威慑作用,也具有感化作用,关键在于对症下药、各得其所。

第三个规则是同类案件同等处罚原则,指在同类案件之间,量刑应当体现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相当性。对犯罪性质和情节大致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刑罚应具有一致性。黄院长另外提到,对于不同类案件,应当体现轻重比例的大体协调性。

第四个规则是同案被告人处罚协调规则,指在一个案件内部的多名被告人之间,量刑应当体现处刑轻重的多向度协调性。所谓多向度协调性,是相对单向度协调而言的;在一案具有多名被告人的场合,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先确定罪行最严重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罚,然后以此为参照,按照其余被告人的罪行重轻,由重及轻裁量刑罚,此乃单向度协调性。应予指出的是,由于一案中共犯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关注对多名被告人量刑的多向度协调性,如由轻及重也是必要的。

黄院长讲演结束之后,汪明亮教授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与谈。一方面表达了对实质合理性立场的支持,但同时他也表达了一种隐忧,认为这种实质合理性的观点可能会导致裁量权的扩张,从而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随后,汪明亮教授着眼于刑法原则、适用规则和方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发表了自己见解。

黄院长在回应中提到,要坚持罪刑法定,但也要给实质合理性留有解释和适用的空间,由此就要敞开法官的心证过程。但突破规则要受到严格限制,既要有充足理据,又要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期待。他认为,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应当有研究者的视野和思维,应在经验的基础上赋予其理论的品性,使之成为自圆其说的知识体系。

钱叶六教授感谢了汪明亮教授的精彩与谈。他指出,黄院长是从出罪的角度来论证实质合理性的,而在入罪的问题上,应受到罪刑法原则的限制。黄院长整场讲座彰显了其作为一名实务工作者所应有的人权保障理念和人文情怀。

在互动环节,有同学就讲座中涉及到的一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对定性的影响表达了困惑,黄院长耐心地给予了解答。

讲座的最后,张志铭院长为黄祥青院长和汪明亮教授颁发了聘书,聘请黄祥青院长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专家顾问,汪明亮教授为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同时张院长向黄院长赠予了为此次讲座量身定制的文创纪念品。讲座在雷鸣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新闻稿:张雯

摄影: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