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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法学青年论坛系列第15讲 | “国家法学的展开: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秩序原理”

 
      2018年5月29日下午3时,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师大法学》编辑部承办的师大法学青年论坛系列第15讲——“国家法学的展开: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秩序原理”在闵行校区法学院楼204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主讲,我院田雷教授主持。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周林刚老师、法学院紫江青年学者于浩老师、晨晖学者孟凡壮老师出席并参与评议。

      讲座开始前,田雷教授对王旭教授的研究领域、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他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开始,王旭教授首先对受邀来华师大法学院做讲座表示感谢。然后,他切入正题,介绍本次主讲的题目,是自己长期以来持续思考的领域——“国家法学”的一部分,是“国家法学”这一宏大主题下的具体片段。
讲座第一部分,王旭教授对“国家法学”的内涵及其体系做了简要勾勒。他指出,十八世纪中叶以降,德国的“国家法学”强调如何运用法律的思维处理国家的政治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而中国语境下的“国家法学”,来源于但不同于这一理论渊源。中国语境下的“国家法学”侧重于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国家,探讨国家究竟是什么,中国的国家形象是什么?同时还要勾连政党、政党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理论认知。“国家法学”的研究范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作为法律上的人格体的国家之内涵;(2)国家权力;(3)国家机构;(4)国家任务。
 

 
      讲座的第二部分,王旭教授就国家机构的建构问题具体展开探讨。他指出,国家机构是根据国家任务而设定。其组织秩序原理主要包括国家的一体性原理与政治权力的法律定型原理两个方面。在宪法中,“民主集中制”条款正是对国家一体性原理的申明与体现,它既是建国的根本规则,也是国家机构的组建规则,还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而政治权力的法律定型则表现为政党不断将自己形塑为法律主体的过程,即政党法律化、政治力量法律化的过程。这其中暗含了一种一以贯之的实践逻辑:弹性与刚性之间循环前进,试错性的波浪循环。

      讲座的第三部分,王旭教授讨论了“国家法学”的研究视角对传统宪法学命题带来的反思及知识上的增量。他指出,传统宪法集中于基本权利的研究,是一种“涵摄式”的法律观。然而,基本权利不是宪法的全部,宪法还涉及民主、政治的一面,而不简单是个案的涵摄。过去的研究通过只聚焦于国家机构本身的研究而悬置政治、政党,过滤掉研究中的政治因素。但是,不理解国家是什么,无法真正理解国家机构,尤其结合最近的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宪法修改的新背景,有必要让“国家”这一前提重新出场。
 

 
      讲座尾声,周林刚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评议。随后,我院师生与王旭教授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王旭教授对大家的提问一一解答,进一步完善充实了讲座的主旨内容,同时也激发了在场同学更多的思考。
 

 
      最后,各位老师一起合影留念,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