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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法学论坛第15讲 | 数据治理与民主



        2018年6月28日晚19时,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华师大-康奈尔比较人文研究中心主办,《师大法学》编辑部承办的师大法学论坛第15讲——“数据治理与民主”在闵行校区法学院楼204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讲座由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讲席教授於兴中主讲,我院田雷教授主持。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院长吕新雨教授、法学院紫江青年学者于浩老师、晨晖学者李帅老师等出席并参与评议。


 
                在热烈的掌声中,於兴中教授开始了自己的演讲。他开宗明义地提出,数据民主是数据治理的重要内容,并对数据治理的内涵以及数据民主与数据治理之间的关系展开阐释。他认为,数据治理首先涉及到谁来治理的问题,是政府独断治理,还是政府、公司、个人共同治理;其次还涉及到如何治理的问题,包括国家法律、技术规范、专家共同体行为规范、市场机制等多元规范;最后,还要说清楚治理什么,即作为治理对象的“数据”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而数据治理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治理与权威的关系。




 
        於兴中教授进一步提出,数据治理问题作为规范性问题而存在,主要是因为现在已经日益典型的数据垄断与数据暴力问题的出现。所谓数据垄断是指大公司对大量数据优先、排他的占有;数据暴力则是一种诸如盗窃数据、强制使用数据等新型暴力形式。面对这些尚未得到法律有效规制的新兴问题,各国出现了软件开源、数据开放等数据民主运动。他指出,数据民主化是指将政府、企业、机构等所拥有的各类公共数据推上互联网,允许任何人访问和下载;公民有权使用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数据,且如果需要帮助,自己选择专家和应用,也就是公民拥有数据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决策权。他认为,法律上的“数据权”可以理解为一种财产权,在信息时代,法律在寻求处理新时代最重要的资产,即占有、使用、处分数据的适当方式。作为财产的数据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市场”问题,数据市场化应当坚持市场交易规则、公平交换原则、反垄断规定、隐私保护等原则。最后,於兴中教授还简要分析了,数据民主可能带来的问题,包括各国或各公司各自建立、彼此隔绝的数据库,以及由此带来的数据割据、数据无政府主义。


 
        主讲完毕后,吕新雨教授首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评议,并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随后,来自传播学院与法学院的师生都积极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於兴中教授展开热烈讨论。於兴中教授通过耐心地回应,进一步完善充实了自己的主讲内容。整个讲座既有丰富的理论分析,又有生动的举例说明,让在场的同学们受益匪浅;对于这一前沿问题的讨论,也开启了大家新的思考空间与研究视野。

        最后,田雷教授代表法学院向於兴中教授赠送了法院学特色纪念礼。各位师生一起合影留念,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