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动态 >

福岛核废水排放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顺利举行

  2021年5月9日,环境法理论与实务前沿系列研讨会在我校法学院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福岛核废水排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杜金洲、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李道季、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吴泽勇、教授王欢欢、副教授王岚、副教授沈灏及密切关注福岛核废水排放事件的师生三十余人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开始前,各位老师便针对今年4月日本正式决定向海洋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核废水一事展开了讨论,由此引申到了我国的能源危机与应对,并谈及我国目前核电站在内陆建立的情况;杜金洲认为,此次事件后,民众对于核废料排放认识、环境法相关问题关注度及核安全意识大大提高,在“碳达峰”和“碳中和”背景下,能源结构调整问题对于我国既是挑战、亦是机遇。随着会议进入正题,各位老师也对前述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吴泽勇首先致欢迎词,“福岛核废水排放是一个反映环境法学科的实务问题。法学院作为新兴学院,时刻保持开放性、关注跨学科领域研究,力争将热点事件从一般性社会话题转向严谨专业议题进行研究。此次会议不仅是对社会事件的回应,也将是与河口海岸学科展开合作机制的起点。会议将从科学问题、制度问题两方面展开讨论。”随后,副教授王岚介绍了事件基本情况、议题及到场嘉宾。

  作为核化学和放射化学委员会委员的杜金洲介绍了福岛核废水排放所涉的科学问题。他详细阐明核废水排放的背景,并指出核事故中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的释放主要为两种途径:大气沉降和海洋,释放的放射性核素主要为易挥发性核素和水溶性核素。通过详细实验数据、表格、典型样品核素活度展示碘-129、铯-137等核事故核污水来源,指出核废水排放对海洋环境及生物环境的巨大损害。福岛事件后,我国高度重视,加强了核电站的风险管控,内陆核电站基本搁置停建。杜金洲认为,在我国重视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核安全问题任重而道远”。

  李道季在交流伊始,便提到了期望与法学院环境学科合作的愿景。他说,“我对国际环境法律及运行机制一直有浓厚兴趣。在九十年代前往日本参加国际战略研讨会时,便感触良多”。交流中,他介绍了日本环境部门的变迁和涉及海洋环境及安全问题的诸多案例。此类“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公约签订的评估、国际法律的侵略性问题、作为学者本身对于热点事件的敏感度及研讨时效性、国际舆论的甄别各方面均需优化。论及国际环境责任政府连带制度时,他说:联合国环境署及各国应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同时鼓励同学们树立远大职业理想,为我国在国际问题上的话语权而奋进。

  王欢欢从基本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核安全、核责任四个方面讨论了对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所涉的重要国际法律问题。通过对《斯德哥尔摩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议定书》等公约具体条文的解读,说明了此次事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国家主权与尊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原则。日本不仅违反保全和保护环境等原则,还未尽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禁止损害或危险转移或污染转变、污染及污染危险的通知等义务。对1996年《议定书》附件一原文条款进行解读后,提出了日本核废水究竟是否属于“豁免排放”的含微量核素物质的思考,引发了“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条款,核废水因属于事故废水而在处理后允许排放”的规定将带来严重后果的激烈讨论。最后,她提出了福岛核废水排放所涉法律问题的若干关键争议点,并指出应借助科学与法律间的相互支撑,开展更为深入的研究。

  沈灏从日本福岛污水排海计划决策中的程序失调与应对角度进行了分析。该事件的具体法律责任认定、可能产生的后果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为全面认识此事件,除实体方面若干问题外,从根源上来说——日本计划此次排污的决策程序值得研究。基于环境决策中的程序价值,强化环境决策中程序价值之正当性至关重要;谈及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在国际法规范面向之发展时,他引用了《布伦特兰报告》、《里约宣言》、《奥胡斯公约》并提出,在跨界污染处理中,应以资讯请求权为基础,促进决策参与权,并由司法请求权保障前述两权利;此外,他还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指出了日本污水排放决策中的“程序真空”,并指出应回归环境决策中的程序理性、重新审视“替代方案”,并借此推动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开展有关跨界环评公约的工作、与利益相关邻国进行磋商并适用最佳可获得技术,将此次事件对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

  在会学者讨论及Q&A环节,学者们针对更多细节问题提出疑问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此外,与会学者还探讨了我校海洋与海岸环境保护科学与环境法学的跨学科合作机制。本次环境法理论与实务前沿研讨会凸显了我院环境法学科发展的优势,在学校河口海岸学、生态学等传统优势学科的支撑下,将有更多围绕着环境法律理论与实务的高质量、富有跨学科特色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