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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与实践”主题讲座在我院成功举行


      2019年10月26日晚,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兴培教授应邀在我院法学楼报告厅104室做了一场关于“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与实践”的主题讲座。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带头人、钱叶六教授主持,宁波大学法学院张亚平教授、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建保律师、我院张伟、孙立红、郑超等老师及广大同学聆听了讲座。
 

 
      讲座伊始,杨兴培教授引经据典,从文明的三个层次(观念—制度—技术)出发,提出在我国刑事犯罪依然在高位运行的状态下,首先应当从观念上破除先刑思维的刑文化传承,所谓先刑观念是指在刑民交叉类疑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突出刑法的地位和作用,以刑法规范作为处理类似案件为主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形成和坚持以刑事思维为先、以刑法规范为先和以刑事处理为先的观念。杨教授指出,这种先刑观念容易造成刑法“一家独大”局面、损害前置性的权威作用、大量浪费司法资源、加重监狱关押压力、社会舆论绑架司法及刑法技术运用走样等消极影响和负面结果。鉴此,杨教授指出,要从更新刑法观念、确立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和坚持刑法的二次性评价原则等方面入手,破除先刑观念。

      在制度层面上,杨兴培教授认为刑法是二次性违法的规范形式。在整个规范体系中,既有法律规范又有非法律规范,既有刑法规范又有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一味地优先考虑刑法规范的适用。


 
      在技术层面上,犯罪应当有二次性违法的表现特征,杨兴培教授以四川帅英保险诈骗案、宋福祥不作为杀人案、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为等众多疑难、争议案件为例,指出凡是不需要通过刑法规范解决的,就不宜轻易动用刑法手段。在立法论和司法论上,都应当确立刑法属于最后手段的价值理念。

      在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实践运用中,杨兴培教授妙语连珠,通过诸多现实案例等指出,违法行为的制裁具有多元化的特点,而刑法这一制裁手段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因此,如果前置性法上能够达到制裁的要求和预防的目的,处于最后防线的刑法手段就不应僭越启动。当然,当某一行为经过前置性法的基本考量后,仍需要刑法进一步评价的,则自然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予以考察和评价。




 
      钱叶六教授对杨兴培教授的讲座做了总结性评价。在互动环节,我院学子踊跃向杨老师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或问题,杨兴培教授亦都侃侃而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同学们的问题。

      最后,张伟副教授向杨兴培教授赠送了学院为主讲嘉宾专门制作的讲座文创纪念品。整个讲座持续近三个小时,在一阵阵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