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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知名学者学术讲座:刑事证据法的发展与反思


      2018年12月14日19:00,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在408报告厅做了一场题为“刑事证据法的发展与反思”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佀化强教授主持,黄翔老师、樊传明老师、袁琳老师及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了讲座。


 
      讲座开始前,佀化强教授对陈瑞华教授做了简要介绍,并对陈瑞华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陈瑞华教授从“证据法在中国的发展演变历程”“什么是证据法”“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中国证据法的真实性问题”“证明标准问题”五个方面对这一讲题进行了阐释。

      在第一部分“证据法在中国的发展演变历程”中,陈瑞华教授以时间为主线,详细论述了我国证据法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每个阶段的典型特征,并认为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各诉讼法制定框架,司法解释细化规则,指导性案例阐明规则理解”的证据法发展机理,“不可能有统一的证据法典”。

      在第二部分“什么是证据法”中,陈瑞华教授首先定位了证据法在我国诉讼法中的地位,“刑事诉讼法分为刑事程序法和刑事证据法”,并认为刑事证据法由“单个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定罪的标准和要求”两大要素组成。其次,陈瑞华教授阐明了证据法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认识论,而在于价值论”,它是排除法,是限制发现真相的法律。


      在第三部分“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中,陈教授分别阐述了英美法系“相关性与可采性”以及大陆法系“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两个证据法逻辑,并在之后回归我国现实,认为目前中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合法性用证据能力解决,真实性、相关性用证明力解决。

      在第四部分“中国证据法的真实性问题”中,陈瑞华教授用具体事例的方式展现了中国证据法“对真实性格外强调”的特点,并对该特点产生的原因和潜在危害进行了阐释。

      在第五部分“证明标准问题”中,陈教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两个标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分,即前者是一个客观的目标,是哲学上“发现真相”的追求在法律上的表现,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后者在引入我国后,在实践中基本上取代了前者。


 
      主讲结束后,佀化强教授对讲座内容做了简要的总结与评议,法学院的学子也积极地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陈瑞华教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最终,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