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的法律机制”讲座顺利进行

       2021年6月17日,华东师范大学70周年校庆·2021年名家讲坛暨第27场知名学者学术讲座“长三角一体化的法律机制”在法学院楼104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叶必丰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师范大学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院长刘平主持,我院田雷教授、姜峰教授、凌维慈教授、王军副教授、陈肇新博士、王家骏博士及沪上多所高校的博士生、硕士生参与本次讲座。 

        叶必丰教授以“问题儿童”管教、非法办学整治、窨井盖管理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切入,指出现实生活中容易产生的各种平行主体之间权限模糊导致的“办事难”问题,并进而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区域合作问题。叶必丰教授指出,凡跨行政区的地方性事务,存在空间上或任务上的连结点,可能就会催生区域问题。接着,叶必丰教授介绍了区域问题的法律解决机制,包括层级解决机制和合作解决机制,并着重介绍了区域问题的合作机制。他指出,合作机制需要具备四项法律基础:其一,宪法和法律上的允许;其二,原则上为地方事权;其三,可裁量;其四,平等互惠。

        随后,叶必丰教授就区域合作的组织法机制、区域合作的行为法机制、区域合作的救济法机制三部分展开介绍。首先,区域合作的组织法机制。叶必丰教授介绍了法国城市联盟、城市合作区,日本共设机关、职员派遣、部分事务组合、多区联盟、协调性组织等国外城市合作组织法机制经验,并对我国区域合作自治机制进行了对比介绍,具体包括协调性组织、职员派遣和共设机关等,最终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的区域合作组织建设更多地处于实践探索的阶段,法治程度尚不高且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亟需解决。

        其次,区域合作的行为法机制。在这一部分,叶必丰教授根据长三角协同立法的已有实践和探索,首先介绍了区域合作的立法机制,指出长三角协同立法主要的两点创新之处:第一,委托立法。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立法主体都有权制定,一个或多个委托其中一个行政区立法主体进行立法的活动即属此类,例如浙江省政府委托上海市政府制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等;第二,共同立法。共同立法是指跨省级行政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多个平行行政主体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活动。共同立法的关键,则在于法律上的允许、共同发布文本、共同立法的效力。随后,叶必丰教授介绍了区域行政合作“协商条款”和区域行政合作协议,并从理论和法律两方面肯定了区域行政机关间管辖权委托的实践做法。

        再次,区域合作的救济法机制。区域合作的救济机制可以分为刚性机制和柔性机制两类,前者包括上级决定和行政诉讼,后者主要指协商和解,而我国区域合作纠纷主要有协商和解以及上级机关决定两种解决机制。随后,叶必丰教授以“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案”为例,指出虽然我国不存在机关诉讼的行政诉讼类型,但有时也会通过公民的行政诉讼间接解决区域合作纠纷,这些案例值得进一步关注、研究。

        最后,叶必丰教授从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单行法三个方向对有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凌维慈教授、田雷教授、姜峰教授、刘平教授等先后就相关议题向叶必丰教授进行了讨教,现场讨论气氛热烈。

        讲座尾声,刘平教授代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向叶必丰教授赠送了专门为讲座定制的纪念海报,感谢叶必丰教授精彩生动的分享,并期待叶必丰教授再次来院进行学术报告和交流。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