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认识的教义学分析”讲座顺利举行

      2021年10月27日下午14:30,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庆系列讲座——“违法性认识的教义学分析”在法学院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我院柏浪涛教授主讲,我院张伟副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开骏和我院讲师郑超担任评议人,我院孟凡壮副教授以及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讲座。柏老师围绕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十分精炼的讲述,众嘉宾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

      讲座开始前,张伟老师提出违法性认识问题在刑法学科中的重要性,指出这次讲座的重要理论研究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

      正式开始后,柏老师先介绍了自己对违法性认识问题的研究现状,即自己的观点并非学术主流,相关文章发表后遭到了很多刑法学者的“批判”。今天邀请的张开骏老师和郑超老师都对此有不同意见。

      回归到讲座内容,柏老师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大学生掏鸟窝案、中华蟾蜍案、深圳鹦鹉案、大义灭亲案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部分案件的判决令人感到错愕的原因。引出了认识对象违法性的问题——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是什么,是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还是刑法的禁止性。

      柏老师指出,法规范有一阶评价(实质评价)与二阶评价(规制评价)之分。一阶评价是一种实质评价。而二阶评价是一种规制评价,经过二阶评价后的实质违法性被称为法益侵害性。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二阶评价,违法性阶层的判断是一阶评价。二阶评价是积极判断,一阶评价是消极判断。所谓违法性认识的对象,这里的违法性应是指作为二阶评价的刑事违法性,而非作为一阶评价的实质违法性。首先,讨论行为人是否有违法性认识时,应从法规范的适用机制考察,不应从法规范的产生机制考察,因为行为人是法规范的适用主体,而非法规范的制定主体。其次,从法规范的适用机制出发,在考察二阶评价时,应注意区分其中包含的一阶评价。在价值观多元的社会里,国民可以与一阶评价保持差异,但是必须遵守由二阶评价产生的禁止规范。随后,柏老师介绍了二阶评价即刑法禁止性的问题。这里的刑法禁止是全体法规范的违法性还是刑法规范的违法性(禁止性)或者是具体的刑法规范?柏老师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对象应限于具有惩罚性、责难性的刑法规范。

       至于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要素还是责任要素,需先明确故意是不是责任要素,方能确定该问题是不是择一问题。柏老师认为,“责任”不是实体概念,而是评价活动。故意是责任评价的对象。认为故意是责任要素的观点混淆了责任评价对象与责任评价本身。“责任故意”概念应予以摈弃。基于答责原则,责任谴责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法规范的可交谈性,亦即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此并不需要现实的违法性认识。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要素的故意理论混淆了责任谴责条件与责任评价对象。我国《刑法》第 16 条中“不能预见的原因”可解释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实定法依据。

      在互动环节,张伟老师首先评价,柏老师是典型的行为无价值论者,主张将故意、过失从责任阶层移到构成要件阶层,思路清晰、观点明确。

      李翔老师表示,柏老师法学素养深厚、逻辑清楚、观点清晰,也高度赞扬了华师大法学院的同学们愿意关注这样纯理论的问题。李翔老师非常赞成柏老师对赵春华案件的分析,并从一般法感情角度感到疑惑,为什么不定前端生产厂家的罪。

       张开骏老师作为典型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对本次讲座谈了几点内容,认为在内容上,本次讲座谈了刑法学非常基础和重要的问题;在方法上,柏老师深受德国刑法学的影响;在特点上,知识点梳理清楚、脉络清晰;在水平上,本次讲座是一次高水平的讲座,走在故意论和认识论的违法前沿,很新颖;在具体的观点上,柏老师自成逻辑体系,张老师也对“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要素”等观点深表赞同,但也提出对某些观点仍持保留态度,并提出三点与柏老师进行商榷。

       郑超老师认为,柏老师的文章是好文章,因为能提供很多的思考,而不是答案。柏老师的观点在我们看来非常奇特,但是代表了德国现在的主流观点。学术上的争议可以引发各自思考的宽度和深度的加深。但郑老师同时也认为,德国的观点照搬到我国,可能并不是特别合适。

      柏老师对各位老师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答复。并在最后发出感想:“法学生在学习时经常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进行不断地切换,没办法找到一个唯一正确地答案。但是这种思维的冲击和训练是最为宝贵的。每位教授的观点和立场都不一致,在很多问题上也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共识,这恰恰也是刑法教义学的魅力所在。”

      讲座的最后由李翔老师为柏老师送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为此次讲座特别定制的文创产品,老师们一起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